作者maniaque (maniaqu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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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Re: [問題]台鐵太魯閣事故的起訴書去哪裡查?
時間Sat Apr 17 11:59:41 2021
※ 引述《planar0202 (planar0202)》之銘言:
: 台鐵太魯閣事故的起訴書去哪裡查?
: 有人看過25頁的起訴書,
: 但我在網路都查不到,
25 頁的是 ppt 檔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122094/5393326?from=udn-catelistnews_ch2
ps.起訴書+各項書卷附件,會遠遠超過這頁數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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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想看??
but 看了,又能如何?? ^_^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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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ebptt.com/m.aspx?n=bbs/LAW/M.1618631985.A.D16.html
1F:推 planar0202: 謝謝提醒,是我寫錯了,那25頁應該是PPT 04/17 12:48
2F:→ planar0202: 看了的確不能如何,但就是好奇。 04/17 12:49
3F:推 mas1995: 起訴肇事逃逸的部分看到法律圈蠻多人有意見的 04/17 14:38
4F:推 windwater: 一審判了之後,可在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查詢系統查得 04/17 14:39
5F:推 taipoo: 台鐵管理階層是公務員,基層是人民,此次台鐵事件,所有台 04/17 15:07
6F:→ taipoo: 鐵管理階層都違憲且嚴重侵害人民權利,人民可以以中華民國 04/17 15:07
7F:→ taipoo: 刑法瀆職罪與殺人罪提告台鐵所有管理階層,人民並可以向中 04/17 15:07
8F:→ taipoo: 華民國政府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來求償。 04/17 15:07
9F:推 mas1995: 額 違憲通常是指是什麼意義樓上還是先了解比較好 04/17 15:30
10F:推 KHlawtel: 只有神經病才亂告,黑名單已經很長了 04/17 16:02
11F:→ joker7788996: 不是把一堆法律名詞排列組合起來就是正確耶== 04/17 17:14
12F:→ jim23027: 某人大概因為勞工訴訟的緣故,搞到對法律的理解有點走 04/17 21:26
13F:→ jim23027: 火入魔了吧... 04/17 21:26
14F:推 q135q135: 同意樓上看法 04/17 22:46
15F:推 ajax4444: 李0祥連絡廠商並留在現場,肇逃? 04/18 01:30
16F:→ ajax4444: 阿好跑掉,沒肇逃? 04/18 01:31
17F:推 tommy134075: 過失致死就過失致死 04/18 01:42
18F:→ tommy134075: 是新聞看太多了才覺得是謀殺嗎? 04/18 01:42
19F:推 saccharomyce: 李O祥有留在現場? 不是跑掉之後才找到的嗎? 04/18 12:48
20F:推 mas1995: 他不是駕駛車子去撞火車吧 是車子停在鐵軌上 04/18 18:11
21F:推 ajax4444: 李0祥有留在現場,地檢署ppt新聞稿也這樣寫 04/19 00:02
22F:→ ajax4444: 之前新聞故意亂寫,跑掉後才找到 04/19 00:04
23F:推 ultratimes: 留在現場無作為,與肇逃相同啊 04/19 10:54
24F:→ ultratimes: 另外,現場非道路,怎能算肇逃? 04/19 10:55
25F:→ ultratimes: 我覺得肇事逃逸要先釐清兩件事 04/19 18:06
26F:→ ultratimes: 1.現場是施工便道,發生地點在鐵軌,是否算道路? 04/19 18:07
27F:→ ultratimes: 依據道路的定義,應該是指供不特定對象通行用之路 04/19 18:07
28F:→ ultratimes: 2.刑法肇事逃逸是否以道路為構成要件? 04/19 18:08
29F:→ ultratimes: 雖然刑法沒寫明,但刑法的肇事逃逸是為了加強道交條例 04/19 18:08
30F:→ ultratimes: 的懲罰而來的,目的是為了加重懲罰力度而非懲罰範圍 04/19 18:09
31F:→ ultratimes: 刑法理論上是懲罰最重的法律,理論上只能限縮範圍 04/19 18:09
32F:→ ultratimes: 所以如果道交法已經限縮在道路,刑法更應該限制 04/19 18: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