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drkh (eutatosp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有何法條賦予善款收受單位支配善款之權?
時間Fri Apr 16 06:40:28 2021
善款捐贈人捐錢的目的是想把己之財務的所有權移轉給災難受害人.
中間經手的單位應該只是"善款代轉"的角色, 只能負責將錢如數送到受贈者手中.
可是, 歷來善款收受的公家機關卻可任意支配善款的用途.
請問, 有何法條賦予善款收受單位支配善款的權力?
有此疑問是因為民意代表或里長有時會收到指定轉交給某人的善款,
如果收受善款的公家機關可以支配善款, 那麼, 這些收到善款的民意代表
或里長豈非也可同理比照而支配善款了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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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1.241.26.136 (臺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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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drkh (111.241.26.136 臺灣), 04/16/2021 06:52:27
1F:推 d8613518: 感覺規定不清不楚,所以從來不捐 04/16 07:54
2F:推 taipoo: 台灣的偽善團體太多,我也是從來不捐的 04/16 08:20
3F:推 KKyosuke: 有公益勸募條例的 04/16 12:01
4F:→ drkh: 樓上, 我還真去看了公益勸募條例. 但據該條例, 所謂公益, 係 04/16 20:15
5F:→ drkh: "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". 但災難受害人, 如此次太魯閣號事件 04/16 20:16
6F:→ drkh: 的受害人, 並非"不特定多數人", 應不適用此條例. 04/16 20:17
7F:→ drkh: 此條例應是管理"為興辦公益活動或事業"而勸募者. 04/16 20:19
※ 編輯: drkh (111.249.28.200 臺灣), 04/16/2021 20:23:50
8F:推 KKyosuke: 各級政府機關 (構)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 04/17 02:43
9F:→ KKyosuke: 動捐贈,不得發起勸募。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,不在 04/17 02:43
10F:→ KKyosuke: 此限 04/17 02:43
11F:→ KKyosuke: 所以政府發起的捐款專戶都是針對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的 04/17 02:4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