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drkh (eutatosp)
看板LAW
标题[问题] 有何法条赋予善款收受单位支配善款之权?
时间Fri Apr 16 06:40:28 2021
善款捐赠人捐钱的目的是想把己之财务的所有权移转给灾难受害人.
中间经手的单位应该只是"善款代转"的角色, 只能负责将钱如数送到受赠者手中.
可是, 历来善款收受的公家机关却可任意支配善款的用途.
请问, 有何法条赋予善款收受单位支配善款的权力?
有此疑问是因为民意代表或里长有时会收到指定转交给某人的善款,
如果收受善款的公家机关可以支配善款, 那麽, 这些收到善款的民意代表
或里长岂非也可同理比照而支配善款了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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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编辑: drkh (111.241.26.136 台湾), 04/16/2021 06:52:27
1F:推 d8613518: 感觉规定不清不楚,所以从来不捐 04/16 07:54
2F:推 taipoo: 台湾的伪善团体太多,我也是从来不捐的 04/16 08:20
3F:推 KKyosuke: 有公益劝募条例的 04/16 12:01
4F:→ drkh: 楼上, 我还真去看了公益劝募条例. 但据该条例, 所谓公益, 系 04/16 20:15
5F:→ drkh: "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". 但灾难受害人, 如此次太鲁阁号事件 04/16 20:16
6F:→ drkh: 的受害人, 并非"不特定多数人", 应不适用此条例. 04/16 20:17
7F:→ drkh: 此条例应是管理"为兴办公益活动或事业"而劝募者. 04/16 20:19
※ 编辑: drkh (111.249.28.200 台湾), 04/16/2021 20:23:50
8F:推 KKyosuke: 各级政府机关 (构)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属人员或外界主 04/17 02:43
9F:→ KKyosuke: 动捐赠,不得发起劝募。但遇重大灾害或国际救援时,不在 04/17 02:43
10F:→ KKyosuke: 此限 04/17 02:43
11F:→ KKyosuke: 所以政府发起的捐款专户都是针对重大灾害或国际救援的 04/17 02:4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