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Dodoroiscute (再想想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請問營造業負責人不得兼職的立法目的為
時間Sun Apr 4 21:17:14 2021
《營造業法》第28條
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、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。
請問這條文的目的是甚麼?
一個人不能身兼多職嗎?
還是為了採購法的防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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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推 KKyosuke: 立法理由是認為要確立專業分工 04/04 22:06
2F:推 taoist9999: 現行法 (92.02.07)立法理由: 04/04 22:33
3F:→ taoist9999: 為建立營造業專業分工原則,專業技術由專任工程人員 04/04 22:33
4F:→ taoist9999: 及工地主任負責,營造業負責人著眼於專職經營管理, 04/04 22:33
5F:→ taoist9999: 爰明定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、專任工程人員或工 04/04 22:33
6F:→ taoist9999: 地主任。 04/04 22: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