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Dodoroiscute (再想想)
看板LAW
标题[问题] 请问营造业负责人不得兼职的立法目的为
时间Sun Apr 4 21:17:14 2021
《营造业法》第28条
营造业负责人不得为其他营造业之负责人、专任工程人员或工地主任。
请问这条文的目的是甚麽?
一个人不能身兼多职吗?
还是为了采购法的防弊?
--
※ 发信站: 批踢踢实业坊(ptt.cc), 来自: 112.78.67.92 (台湾)
※ 文章网址: https://webptt.com/cn.aspx?n=bbs/LAW/M.1617542240.A.F96.html
1F:推 KKyosuke: 立法理由是认为要确立专业分工 04/04 22:06
2F:推 taoist9999: 现行法 (92.02.07)立法理由: 04/04 22:33
3F:→ taoist9999: 为建立营造业专业分工原则,专业技术由专任工程人员 04/04 22:33
4F:→ taoist9999: 及工地主任负责,营造业负责人着眼於专职经营管理, 04/04 22:33
5F:→ taoist9999: 爰明定不得为其他营造业之负责人、专任工程人员或工 04/04 22:33
6F:→ taoist9999: 地主任。 04/04 22: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