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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FATTY2108 (肥好想進台大呀)》之銘言: : 這樣會有個資法中的刑事責任嗎? : 阿肥記得個資法在105年修法 : 變成要有損及他人利益 : 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的不法利益 : 才符合構成要件 : 如果只是單純公佈病歷沒有營利之類行為 : 是否不會構成個資法第41條? : ----- :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新聞稿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之「利益」,是否僅限於財產上之利益? 本院刑事大法庭於今日宣示裁定,認為: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利益」,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;至所稱「損害他人之利益」,則不限於財產上之 利益。 壹、本件法律爭議: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定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」中之 「利益」,是否僅限於財產上之利益? 貳、理由摘要: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,並自105 年3 月15日施行(以下依修 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、新法)。修法過程中,並未採納行政院將舊法第41條第1 項除罪化 之提案,而係通過立法委員李貴敏等28人以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 之利益」為構成要件之提案。亦即,新法第41條存在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」 、「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」兩種意圖型態。 一、「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」者,此行為人之目的既在於造成他人之損害,即與「意圖 營利」之意義截然不同,從修法歷程中提案立法委員之說明及最終將此一意圖型態納入新 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,顯示出立法者並未完全排除「非意圖營利」而侵害個資行為之可罰 性。再從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原係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以觀,此部分應不限於財產 上之利益。 二、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」之「利益」究何所指?固無從由修法歷程中明確 得知。然新法第41條既係修正舊法第41第2 項文字而來,且維持該項之法定刑度,參諸舊 法第41條第2 項係以「意圖營利」為要件,此部分應循原旨限縮解釋為財產上之利益。何 況,我國法制上,以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」為犯罪構成要件者,普遍見於財 產或經濟犯罪,顯然所指之「利益」係限於財產上之利益。新法第41條既亦以之為犯罪構 成要件,就文義解釋而言,自應為相同之解釋。 綜上,無論由新法第41條之修法過程或我國法制觀之,新法第41條所稱「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」,其「利益」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;至同條所稱「損害他人之利益」中 之「利益」,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。 --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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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推 FATTY2108: 這我早就看過了,但我疑問是,公佈他人病歷(如連勝文 03/16 20:08
2F:→ FATTY2108: 的槍傷),讓大家公評傷勢是否造假,這到底損及他什麼 03/16 20:08
3F:→ FATTY2108: 利益?病歷也是合法管道取得(如閱卷),這樣也會有個 03/16 20:08
4F:→ FATTY2108: 資法的刑責嗎?或對方只能民事求償? 03/16 20:08
5F:→ KKyosuke: 閱卷也得相關人士才能閱卷,又不是每個人説閱就能閱 03/17 08:26
6F:→ KKyosuke: 但你公開是對所有人公開 03/17 08:26
7F:→ KKyosuke: 難道卷裡有的都能公開?卷裡可能還有名字電話地址身份證 03/17 08:28
8F:→ KKyosuke: 甚至信用卡號呢... 03/17 08:28
9F:→ KKyosuke: 病歷本身就是隱私 03/17 08:28
10F:→ bluedolphin: 病歷在第6條明定除特定條件不得蒐集、處理、利用 03/17 16:57
11F:→ bluedolphin: 只要你對病歷的蒐集、處理、利用不是特定條件都違法 03/17 17:02
12F:→ bluedolphin: 跟是否涉及利益無關 03/17 17:02
13F:→ bluedolphin: 喔忘了看41 42條的罰則 未經同意公布他人病歷不就 03/17 17:06
14F:→ bluedolphin: 損害其隱私權? 這不就算是損害他人之利益? 03/17 17:06
15F:推 FATTY2108: 利益跟權利不一樣,否則任何公佈個資的行為都會構成刑 03/17 20:28
16F:→ FATTY2108: 責,因為都侵害隱私權,又因為閱卷合法蒐集病歷有個資 03/17 20:28
17F:→ FATTY2108: 法第六條之合法事由可以合法蒐集 03/17 20:29
18F:→ FATTY2108: 麻煩看清楚我問題,我是問什麼時候構成「刑責」,一般 03/17 21:36
19F:→ FATTY2108: 而言只能民事求償才符合105年修法意旨 03/17 21:36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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