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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弟在公司A任職,跟公司A談好預計3~4月負責案子結束後離職 不過2月的時候有入股前同事開的公司B, 雖然錢不多但因為公司很小所以也有掛名董事 公司B類型跟A一樣,不過當初進入公司A時沒有要我們簽競業條款 未來有機會的話有可能會跟公司A搶生意(但不是刻意要搶) == 想請教的是: 1.公司B剛成立也還沒開始運作,這樣小弟能被公司A告背信嗎? 2.離職去公司B後,公司A能用2~4月的這種尷尬的狀態當理由找我麻煩嗎? 應該他們就管不著了? 除非我有在2~4月做了些不該做的事情? 3.我查了一下背信要有造成對方受損或者我藉此謀利才能告的成, 除非我在離職前利用A的關係去把生意挪給B,不然應該都沒事? 不過就算告不成,公司A能夠無條件無證據單純要讓我一直跑法院而告我嗎? 麻煩大家了,感謝 --


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36.228.47.207 (臺灣)
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ebptt.com/m.aspx?n=bbs/LAW/M.1615040565.A.20E.html
1F:→ tentaikanso: 你這比較涉及競業禁止部分。敢問貴公司是走不營利方 03/06 22:59
2F:→ tentaikanso: 向?不然涉及到董事法律責任的問題,為何不去正式諮 03/06 22:59
3F:→ tentaikanso: 詢律師? 03/06 23:00
4F:→ yellowhow: 之後會找其他人去問,不過沒簽競業條款也有這問題? 03/06 23:03
5F:→ yellowhow: 我現在比較想確認的是是否有背信疑慮,被家人念的很煩 03/06 23:07
6F:→ yellowhow: 還有就是第3個問題,是否可以無證據的亂告只為了煩人? 03/06 23:08
7F:→ km0220: 跟背信無關。背信比較跟仲介那一類有關係。 03/07 00:10
8F:推 NokiaX9: 有違背職務就有機會成立背信,你有做違反那家公司業務的 03/07 00:52
9F:→ NokiaX9: 事嗎? 03/07 00:52
10F:→ NokiaX9: 因為你是那間公司的董事 03/07 00:53
11F:推 NokiaX9: 公司的董事去做搶公司生意的事,就背信啊 03/07 00:57
12F:推 NokiaX9: 上面推文看錯,重打一次。 03/07 01:19
13F:→ NokiaX9: 你已是B的董事,但是同時在A公司從事相同的業務。A是有機 03/07 01:19
14F:→ NokiaX9: 會告你背信,也沒錯。因為對於A來說,你違背職務,做競爭 03/07 01:19
15F:→ NokiaX9: A公司的董事 03/07 01:19
16F:→ NokiaX9: 不要在網路上自己查法條,實務上差很大。建議去找律師諮 03/07 01:21
17F:→ NokiaX9: 詢 03/07 01:21
18F:推 taoist9999: 只能說建議要小心,光競業問題,要找你麻煩就有理由 03/07 09:30
19F:→ taoist9999: 的。 03/07 09:30
20F:→ yellowhow: 只是啥都還沒做耶OAO? 要做也是等4月離職後 03/07 10:02
21F:→ yellowhow: 包含其他人都還在起步階段 只要掛名董事就能告? 03/07 10:03
22F:→ yellowhow: 競業條款沒簽過也還是能告? 這樣換工作不就都會被告了? 03/07 10:05
23F:→ yellowhow: 另外可以不用任何佐證就提告? 然後我就得去找證據證明 03/07 10:09
24F:→ yellowhow: 自己沒有做他說的那些事情? 03/07 10:09
25F:推 taoist9999: 你入股B公司的行為,是在離開A公司之前。 03/07 10:55
26F:→ taoist9999: 還是董事,連B公司都有可能找你麻煩。 03/07 10:56
27F:推 taoist9999: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70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0 03/07 11:02
28F:→ taoist9999: 4年度上易字第1784號認為「受僱員工」違反競業禁止條 03/07 11:02
29F:→ taoist9999: 款,並不構成背信罪。 03/07 11:02
30F:→ taoist9999: 你當我自己提問題,然後自己找答案就好了。 03/07 11:02
31F:→ taoist9999: 我國司法實務見解:認為受僱為他人之員工,不是委任 03/07 11:02
32F:→ taoist9999: 關係,而是僱傭關係,因此不構成背信罪。 03/07 11:02
33F:→ taoist9999: 對A公司而言,你是僱傭關係之員工,應該不會該當背信 03/07 11:07
34F:→ taoist9999: 罪,但對B公司就不一定,因為你是委任關係之董事。 03/07 11:07
35F:→ taoist9999: 至於還是有可能涉及其他法律的,建議找精通公司法領 03/07 11:07
36F:→ taoist9999: 域的律師。 03/07 11:07
37F:推 taoist9999: 開公司就應該找法律顧問…… 03/07 11:11
38F:→ yellowhow: 只是投資點小錢也這麼麻煩阿...唉 03/07 11:13
39F:→ yellowhow: 所以以上都是只要對方覺得有疑慮,沒證據都能提告? 03/07 11:14
40F:→ yellowhow: 或許最後無罪,但我就得去說明甚至找證據證明自己? 03/07 11:15
41F:→ yellowhow: 真是有夠'方便'的阿...唉唉 03/07 11:15
42F:→ taoist9999: 類似的問題,曾在某個有一些會計師及律師的公司法社 03/07 11:16
43F:→ taoist9999: 群討論過,結果上述那個實務見解是對公司法很不熟的 03/07 11:16
44F:→ taoist9999: 我找出來的。 XD 03/07 11:16
45F:→ taoist9999: 總之,你的動作順序是錯的,應該先離職,再入股比較 03/07 11:17
46F:→ taoist9999: 保險一點。 03/07 11:17
47F:→ yellowhow: 其實去年底就有說好4月離職,所以才會這樣做 03/07 11:20
48F:→ taoist9999: A公司如果告你的話,就算你最後不起訴或無罪,A公司 03/07 11:21
49F:→ taoist9999: 應該也不會成為誣告罪的刑事被告。 03/07 11:21
50F:→ yellowhow: 而且是為了幫A公司才訂在4月的,只能希望別過河拆橋了? 03/07 11:22
51F:→ yellowhow: 所以他高興的話能一直告我來玩我喔? 03/07 11:23
52F:推 NokiaX9: 給原PO,你是董事的法定身份 03/08 12:05
53F:→ NokiaX9: 重點不在於你有沒有做,而是你的身份別 03/08 12:05
54F:→ yellowhow: 感謝以上,我知道董事的身分只要公司有動作全都有份 03/08 15:54
55F:→ yellowhow: 不過公司啥都還沒做,只是成立同性質的公司就有罪? 03/08 15:54
56F:→ yellowhow: 雖然如果目的不是告贏,而是煩人的話好像沒輒? 03/08 15:55
57F:推 NokiaX9: 他贏的機率很大,你先搞清楚狀況,重點在於你的身份別是 03/08 16:04
58F:→ NokiaX9: 董事 03/08 16:04
59F:→ NokiaX9: 那上法院你輸定了,你的身份是公司法裡的董事 03/08 16:06
60F:→ yellowhow: 我指的是公司啥都還沒做,只是成立就會輸? 03/08 16:13
61F:推 NokiaX9: 你並非什麼事都沒做,而是你已經做了,而且是成為另間公 03/08 16:16
62F:→ NokiaX9: 司的董事 03/08 16:16
63F:→ yellowhow: 成為董事這個動作就是背信? 那員工都不能投資跟創業? 03/08 16:20
64F:推 NokiaX9: 可以啊,先離開現職,再創業,時間順序正確就行 03/08 16:21
65F:→ yellowhow: 公司B還沒有造成公司A任何損失喔,這樣當董事也有問題? 03/08 16:21
66F:→ NokiaX9: 當然有問題 03/08 16:22
67F:→ yellowhow: 這年頭好人難做阿... 幫A才晚離職,結果還能被A告嗎... 03/08 16:24
68F:→ yellowhow: 現在離職應該也沒用了? 端看對方心情? 03/08 16:25
69F:推 NokiaX9: 所以,我們知道你是好人,但是你有自然人和法人位階衝突 03/08 16:25
70F:→ NokiaX9: 的事實 03/08 16:25
71F:→ NokiaX9: 法治的社會有一定規則,原本就有些小細節要去避免的 03/08 16:27
72F:→ yellowhow: 認識久了才互給方便沒想太多,結果反而變成這樣,唉唉 03/08 16:33
73F:→ yellowhow: 只能希望人家心情好別告人了? 03/08 16:33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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