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rufous (不願平凡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罰責須訂於法律位階??
時間Sat Mar 6 19:12:08 2021
之前曾出席某會議
會議上有人針對一情形
希望官方訂出罰責
當場有人表示
罰責依規定要訂定於母法
也就是相關法律
而不可以訂於子法,也就是辦法裡
想請問
依據法令是哪一條
謝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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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maniaque: 你先翻法條 03/06 19:35
2F:→ maniaque: 要是不能理解,去想想最近萊豬自治條例在吵得其中一個議 03/06 20:38
3F:→ maniaque: 題 ,"沒有罰則的自治條例,只要送中央備查就可以" 03/06 20:38
4F:→ maniaque: "有罰則的自治條例,則需要送行政院同意" 03/06 20:38
5F:推 CCWck: 行政罰法第 4 條 (處罰法定主義) 03/06 23:25
6F:→ CCWck: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 03/06 23:25
7F:→ CCWck: 規定者為限。 03/06 23:25
8F:推 taoist9999: 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 (罪刑法定主義) 03/07 09:24
9F:→ taoist9999: 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拘束 03/07 09:24
10F:→ taoist9999: 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,亦同。 03/07 09:24
11F:推 KHlawtel: 符合法律保留跟授權明確性原則,其實可以訂在法規命令, 03/09 00:31
12F:→ KHlawtel: 但明確性原則下不能空白授權 03/09 00:31
13F:→ maniaque: 子法只能解釋空白,不能擴大..... 03/09 10:29
14F:→ mitransition: 最根本的其實是憲法第23條,這一條才是濫觴。 03/13 00: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