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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朋友最近收到法院寄來的民事開庭通知書, 才知道自己繼承了之前過世小姑姑的遺產負債 朋友A 朋友的爸爸B 朋友的小姑姑(爸爸的姊妹)C C 在 8/22 過世,C 的全部繼承順位者全部拋棄繼承; 同年 B 在 8/29 過世,B 在過世前已經在療養院,基本上無行為能力; 而 C 過世後 C 的所有順位繼承者都拋棄繼承,在同年 9/14 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; 當然 B 也是其中一位順位繼承者,不過 B 當時已經過世,當然沒辦法去辦理拋棄繼承; 然後 A 跟 A 的家人這兩天收到法院通知書,C 在生前跟銀行信貸信用卡之類的負債 現在追到 A 跟 A 的家人,他們才知道自己成了 C 的繼承方 現在的問題是 1. A 跟 A 的家人還可以替 B 回去追朔拋棄對 C 的繼承嗎? 2. 如果 1. 是不行的話,那因為 B 名下還有房產未辦理繼承完畢, 如果 A 和 A 的家人都拋棄了 C 那邊的債務,會不會連同影響到 B 的財產繼承? 以上,先謝謝大家的回覆 --


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4.34.237.237 (臺灣)
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ebptt.com/m.aspx?n=bbs/LAW/M.1614005783.A.32E.html
1F:→ maniaque: 1.現在已經過世的人怎拋棄? 02/22 23:40
2F:→ maniaque: B的財產與後續的繼承,跟受領C的遺產及債務又不相關 02/22 23:40
3F:→ maniaque: 現在都限定繼承,B繼承自C的債務,以所繼承的遺產為清償限 02/22 23:42
4F:→ maniaque: 度 02/22 23:42
5F:→ maniaque: 從這邊去看就知道怎樣切割這兩部分 02/22 23:42
6F:→ Blue6: 再轉繼承原則上不能拋了 但如果還在3個月內 目前有少數事 02/23 00:16
7F:→ Blue6: 務官會給過 不過如果進到訴訟 就照一樓大大方式去打就好了 02/23 00:17
8F:→ NewWayPP: 因為前面順位繼承人在 9/14 才去拋棄繼承,當時 B 已經 02/23 00:25
9F:→ NewWayPP: 過世,當然無法去拋棄繼承。而 A 和 A 家屬在這兩天才收 02/23 00:25
10F:→ NewWayPP: 到法院通知,方才"知悉"已經為繼承方,這樣可以從收到 02/23 00:26
11F:→ NewWayPP: 法院開庭通知開始起算 "3個月" 嗎? 02/23 00:26
12F:→ NewWayPP: 因為前面順位繼承者拋棄繼承但是並未通知 A 和 A 家屬 02/23 00:29
13F:→ maniaque: 你要博杯,然後跟法官講 "爸爸不想繼承姊妹的遺產跟債務? 02/23 00:45
14F:→ NewWayPP: 我不是這意思 我想釐清說 因為前面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 02/23 10:15
15F:→ NewWayPP: 之後,並沒有通知 A 和 A 家屬,以致於 A 和 A 家屬根本 02/23 10:16
16F:→ NewWayPP: 不知道繼承到 C 的債務。像這種狀況,再去做拋棄繼承, 02/23 10:16
17F:→ NewWayPP: 法律上還有機會被允許嗎!? 02/23 10:16
※ 編輯: NewWayPP (60.251.124.108 臺灣), 02/23/2021 10:22:06 ※ 編輯: NewWayPP (60.251.124.108 臺灣), 02/23/2021 10:22:59
18F:→ b01303099: 拋棄繼承的權利(限)應具有一身專屬性,於死亡時應已 02/23 10:29
19F:→ b01303099: 無人能行使,他人應該是無法繼承也無法代位行使。 02/23 10:29
20F:推 taoist9999: 補充:現行《民法》第1174條第3項通知義務是訓示規定 02/23 11:43
21F:→ taoist9999: 且非生效要件(民國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之立法理由參 02/23 11:43
22F:→ taoist9999: 照)。 02/23 11:43
23F:推 taoist9999: 但本件應該可以抗辯看看B及其繼承人並無收到前順位繼 02/23 11:48
24F:→ taoist9999: 承人之拋棄繼承通知,故並不知悉B是繼承人,故拋棄繼 02/23 11:48
25F:→ taoist9999: 承期間應自收到法庭開庭通知日之次日起算三個月。 02/23 11:48
26F:推 taoist9999: 此外,拋棄繼承是否為一身專屬權?我是還沒查到資料 02/23 11:53
27F:→ taoist9999: ,但本件實在是特殊案例,建議B之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 02/23 11:53
28F:→ taoist9999: 位繼承人死馬當活馬醫,先去拋棄繼承試看看,當然理 02/23 11:53
29F:→ taoist9999: 由要敘明清楚。 02/23 11:53
30F:推 taoist9999: 不過,C之所有順位繼承人通通拋棄繼承,只有B及其繼 02/23 11:56
31F:→ taoist9999: 承人是邊緣人通通不知情,就看法官信不信? 02/23 11:56
32F:推 a9301040: 有限責任啊,有沒有繼承到沒差 02/23 12:06
33F:推 taoist9999: 拋棄繼承不成的話,要好好陳報C之遺產清冊、搜索債權 02/23 12:44
34F:→ taoist9999: 人、清算遺產等程序,問題是這本來是B要做的工作…… 02/23 12:44
35F:推 taoist9999: 如果C之債權人對B及其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,B之 02/23 12:51
36F:→ taoist9999: 繼承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(77台抗143)。但前提是 02/23 12:51
37F:→ taoist9999: 要好好地依照程序來,不要搞成概括繼承、「無限責任 02/23 12:51
38F:→ taoist9999: 」。 02/23 12:52
39F:→ b01303099: 「繼承之拋棄,係繼承人基於身分關係之一身專屬權利… 02/23 13:21
40F:→ b01303099: 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4 02/23 13:21
41F:推 kaufman: 繼承第四順位到祖父母而已,怎會繼承到小姑姑那邊? 02/23 20:44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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