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rufous (不願平凡)
看板LAW
標題[課業] 土地法34條-1,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條
時間Sun Feb 14 22:05:24 2021
在法律漏洞之填補中,目的性限縮
例如,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承購權於區分所有不適用之
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已填補此漏洞
土地法第34條-1就其所規定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的情形,
規定為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,單獨或優先承購
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
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
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
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。
我想問的是....
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法律關係過於複雜,
所以專有,共用及基地應一併移轉
如果是土地法的例外規定
為什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,不是直接寫,
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不適用土地法之共有人優先承購
說真的,
我讀不出來,這條公寓大廈有不適用土地法的優先承購??
因為在專有,共用及基地一併移轉的前提
還是可以主張共有人優先承購,
並無衝突不是嗎???
謝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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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推 maniaque: 公寓大廈土地跟建物是綁在一起賣的 02/14 22:25
2F:→ maniaque: 不用這個約束,那哪一個人隨便標一個單位,然後就發動變價 02/14 22:25
3F:→ maniaque: 分割,把所有住戶通通趕走就好啦.... 02/14 22:26
4F:→ maniaque: 所有的公寓大廈都可以這樣玩歐.... 02/14 22:27
5F:→ maniaque: 那,以後不就天下大亂??? 02/14 22:27
6F:→ taoist9999: 法律漏洞可區別為二大類: 02/14 23:11
7F:→ taoist9999: 應規定而未規定的「公開的漏洞」。 02/14 23:11
8F:→ taoist9999: 不應規定而規定的「隱藏的漏洞」。 02/14 23:12
9F:→ taoist9999: 前者可以透過類推適用加以解決,後者則應以目的性限縮 02/14 23:12
10F:→ taoist9999: 的法律適用方式來填補漏洞。 02/14 23:12
11F:→ taoist9999: 02/14 23:13
12F:→ taoist9999: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的共有人之先買權,屬於債權性質 02/14 23:14
13F:→ taoist9999: 。 02/14 23:14
14F:→ taoist9999: 土地法第104條房屋所有權人對於基地有地上權、典權及 02/14 23:29
15F:→ taoist9999: 租賃關係時,其對基地之先買權,屬於物權性質。 02/14 23:29
16F:→ taoist9999: 02/14 23:30
17F:→ taoist9999: 至於原PO,可能還沒看過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。 02/14 23:31
18F:→ taoist9999: 這條有點像類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及土地法第104條第1 02/14 23:32
19F:→ taoist9999: 項的混合性質。 02/14 23:32
20F:→ taoist9999: 02/14 23:33
21F:→ taoist9999: 先買權是很複雜的東西,但近年來已有學者寫專書了,看 02/14 23:33
22F:→ taoist9999: 完後你就會慢慢了解了。 02/14 23:34
23F:推 a9301040: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就解了 02/19 15: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