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juihua (蔚藍海岸)
看板LAW
標題Re: [問題] 調解委員會主席的解釋與律師的解釋不同
時間Sat Feb 13 01:30:16 2021
※ 引述《juihua (蔚藍海岸)》之銘言:
: ※ 引述《taoist9999 (鍵盤地政士)》之銘言:
: : 首先,我要說的是這個調解書內容寫得很爛!因為並沒有辦法真
: : 正解決聲請人想要解決的問題。
: : 房屋之拆除,為事實上之處分行為,未經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
: : 之建物,僅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,方有拆除之權限。而房屋
: : 戶口設籍之人或占有人,非必為房屋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。故不
: : 能僅憑戶籍設於系爭房屋,或占有該房屋,即認該人有事實上處分權
: : ,而命其拆屋還地(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要旨
: : 參照)。
: : 本件土地所有權人目前並非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人或事
: : 實上處分權人,依上述最高法院判決要旨,並無拆除權限。又調解書
: : 上並無明文約定允許土地所有權人拆除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。土地所
: : 有權人如果自行拆除該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的話,可能會觸犯《中華
: : 民國刑法》第353條第1項毀壞他人之建築物(要注意喲!這一條是非
: : 告訴乃論之罪)。
: : 我是認為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報違章建築,請政府人員以公權
: : 力來拆除,比較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。
: 當初在調解時,對造人希望不要花錢拆屋,所以答應拋棄建物之所有,
: 由聲請人自行處理,聲請人想要住還是要拆都可以
: 然後對造人就擅自拆掉水表及電表,連門牌號碼都拆掉(不知怎麼拆的)
: 現在聲請人想要住,屋內沒有水電,想要恢復水電跟門牌也沒有權利
: 原因在於對造人只答應拋棄建物之所有,沒答應拋棄稅籍
: 對造人利用稅籍資料對建物進行事實上處分權,架空聲請人的所有權
: 聲請人不能住也無法處理,請問聲請人接下來要怎麼辦?
因為稅捐處不願意配合調解書聲請人(原地主)把移轉房屋稅籍給新地主
於是新地主對稅捐處提起訴願,要求系爭房屋重新設籍
但是調解書聲請人(原地主)聽從稅捐處的建議把系爭房屋拆掉,只留土地過戶給新地主
結果訴願決定書認為新地主有理由,要求稅捐處另為適法之處分
也就是說,訴願決定書認為調解書對造人(土地佔用人)已非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
稅捐處應該要重新設籍給新的事實上處分權人(即新地主)
但是系爭房屋已被調解書聲請人(原地主)消滅
請問新地主(即是我)可以對誰提出損害賠償嗎?
--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60.249.135.116 (臺灣)
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ebptt.com/m.aspx?n=bbs/LAW/M.1613151019.A.219.html
1F:推 JustSad: 原地主拆屋,新地主想要拆違建的損害賠償? 02/13 01:47
原地主早已透過買賣方式,移轉事實上處分權,無權拆屋的
卡在稅捐處不移轉房屋稅籍給我,還嗆我們(我及原地主)訴願如果贏了會是台灣第一例
應該說
土地佔用人透過調解方式把事實上處分權移轉給原地主
原地主再透過買賣方式把事實上處分權移轉給新地主
但是稅捐處逕自認定調解書是兩造約定拆屋,堅持不移轉稅籍
※ 編輯: juihua (60.249.135.116 臺灣), 02/13/2021 02:46:25
2F:推 maniaque: 另為適法處分=/=一定要地方稅務給予該舊房子"新"稅籍 02/13 09:02
3F:→ maniaque: 照你寫法,應該存在 土地原地主,土地占用人(即蓋房者) 02/13 09:03
4F:→ maniaque: (應該說....是...房屋稅籍原登記者) 02/13 09:04
5F:→ maniaque: 以及買地的新地主 02/13 09:04
6F:推 KKyosuke: 事實上處分權就有風險啊 02/13 10:58
7F:→ KKyosuke: 違建就沒有資格有「籍」 02/13 10:59
8F:推 taoist9999: 稅捐實務是為了對違建課稅,因此也有房屋稅籍。 02/13 12:02
9F:→ maniaque: 稅籍無關建物是否合法無涉,課稅不代表授予無法源建物合 02/13 13:06
10F:→ maniaque: 法性質,單純就是為$$$$$4 02/13 13:07
11F:→ maniaque: 就跟所得稅一樣,犯罪也是要課稅的(不過...沒收比較大) 02/13 13:09
12F:→ ayaka16: 我覺得原po應該是遇到問題就去諮詢,時間點跟敘述有點對 02/14 21:13
13F:→ ayaka16: 不起來,調解書應該有原po的意思在吧?只是寫很糟 02/14 21:13
雖然調解書寫很糟,可能訴願理由寫得...很好
訴願決定書上面寫到,稅捐處知調解書對造人非事實上處分權人,既有可議,無由維持
要稅捐處2個月內查明確認後,另為處分,期昭折服,以示公允。
只是系爭房屋已拆(在新地主收到訴願決定書之前)
新地主(訴願人)是否可以對稅捐處提出國賠?
※ 編輯: juihua (111.254.192.144 臺灣), 02/16/2021 09:39:26
14F:→ taoist9999: 又不是稅捐處拆屋,申請國賠? 02/16 12:09
15F:→ taoist9999: 那份調解書內容,我是看不出有移轉事實上處分權的意 02/16 12:10
16F:→ taoist9999: 思。 02/16 12:10
詳情請洽訴願決定書
※ 編輯: juihua (111.254.192.144 臺灣), 02/16/2021 12:48: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