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edieric (==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做完筆錄後可以再補寄文件補述筆錄內容?
時間Fri Feb 5 19:14:37 2021
抱歉, 打擾, 我今有到地檢署做妨礙名譽筆錄,
但對方委託的律師, 針對我在動保處協調的內容部份,
要求把他的陳述補上筆錄裏, 要書記官寫成我先要錢也要貓,
然後又向動保處檢舉造成威脅恐嚇取財嫌疑,會再跟他的當事人討論,
我對這一部分的筆錄有疑議, 要求改成 我是先跟動保處檢舉,
然後才有在動保處協調的內容. 但檢察官說現場都有錄影錄音,
就要我事後再補寄資料陳述即可, 我忘記這份文件的名詞是甚麼,
請問有人能告知我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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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推 JustSad: 陳述狀,你就算不知道名詞也沒差。 02/05 20:27
2F:→ JustSad: 有些人(我)這三個字都沒寫,重點是你補充的內容。 02/05 20:28
3F:→ justicesword: 你股別案號和內容有寫清楚就好,什麼狀紙不是很重要 02/05 21:18
4F:推 tentaikanso: 同三樓,重點是案號跟內容,真的要專有名詞,是 刑 02/06 16:03
5F:→ tentaikanso: 事陳報狀 02/06 16: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