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dharma (達)
看板LAW
標題Re: [判決] 柯建銘子毒品包裹案成為判例?
時間Wed Jan 27 18:40:24 2021
我上一篇寫的不太完整
補充修改如下:
A 和 B 常常聯絡,兩人關係熟絡
(這可從過去雙方的通訊紀錄得到證明)
然後 A 寄毒品(或違法物)給 B
包裹收件人寫 B 的名字
案發時,B 被驗出持續使用毒品(或違法物)
最後司法認定說
沒有人會那麼蠢把名字寫明在包裹上啦
理所當然 B 一定不知情
所以沒事兒沒事兒
柯建銘兒子事件有機會成會判例嗎?
造福之後遭遇類似情形的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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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07.161.88.23 (美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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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dharma (107.161.88.23 美國), 01/27/2021 18:42:55
1F:推 taoist9999: 本件之事實認定為「政治問題」,並非「法律問題」, 01/27 19:00
2F:→ taoist9999: 懂嗎? 01/27 19:00
3F:推 KKyosuke: 沒有判例,但要解釋也是可以解釋,罪疑惟輕 01/27 19:27
4F:→ KKyosuke: A寄東西給B,沒有其他證據要怎麼認定東西是B叫A寄的?不 01/27 19:29
5F:→ KKyosuke: 能是A知道B平時有在用所以出於己意孝敬B嗎? 01/27 19:29
6F:→ KKyosuke: 你可以去搜一些無罪判決,比這個更可疑的其實還算常見, 01/27 19:30
7F:→ KKyosuke: 我最近才看到一個... 01/27 19:30
8F:→ KKyosuke: 至少要同時抓到B給A錢或是指示A把東西寄到哪裡的證據才 01/27 19:32
9F:→ KKyosuke: 能認定是B主導啊 01/27 19:32
可是B當下有在吸毒耶
※ 編輯: dharma (107.161.88.23 美國), 01/27/2021 19:55:05
10F:推 KKyosuke: B用跟A寄一定有關係嗎?B不能找C買? 01/27 20:16
11F:→ KKyosuke: 使用有使用的罪啊 01/27 20:17
12F:推 JustSad: 如果大家這樣說你看不懂換種方式說: 01/27 21:56
13F:→ JustSad: 柯p算是阿扁的御用醫師吧?夠熟吧? 01/27 21:57
14F:→ JustSad: 兩家為了阿扁的病情一定要常聯絡喔 01/27 21:58
15F:→ JustSad: 符合你的常常聯絡、倆人關係熟。 01/27 21:59
16F:→ JustSad: 所以如果寄毒品給柯p,柯就要入獄? 01/27 22:00
17F:→ JustSad: 你的邏輯如果成立,要弄人太簡單了。 01/27 22:01
18F:→ JustSad: 先跟你裝熟常聯絡,再寄毒品給你。 01/27 22:02
19F:→ marshmallowH: 現在沒有判例了 01/27 23:09
20F:→ mas1995: 驗得出來有殘留的時間範圍很廣啊 01/28 00:28
21F:→ mas1995: 怎麼知道是在台灣使用? 這要檢察官證明 01/28 00:29
22F:推 mas1995: 只有殘留的事實 有可能在台灣也可能不在台灣的時候使用 01/28 00:35
23F:→ mas1995: 罪疑惟輕下會認定不在台灣 01/28 00:35
24F:→ mas1995: 有殘留就等於有「在台灣用毒品」 01/28 00:36
25F:→ mas1995: 那去荷蘭吃大麻蛋糕的人不就很容易被冤枉 01/28 00:36
26F:推 JustSad: 樓上,如果驗出有殘留等同確定有吸食。 01/28 00:53
27F:→ JustSad: 只是在台灣吸食持有罪責與運輸販賣不同。 01/28 00:54
28F:→ JustSad: 換句話說:不能免責,他們也會拼沒運輸沒販賣 01/28 00:55
29F:→ JustSad: 也是為何每次毒蟲或是明星被抓到都承認吸食 01/28 00:56
30F:推 mas1995: 樓上大大的意思是確定「在台灣」有吸食? 01/28 00:59
31F:推 KKyosuke: 在台灣有沒有吸食這點其實就看入境時間啊 01/28 01:28
32F:→ KKyosuke: 毛髮跟尿液殘留的時間都不一樣 比照入境紀錄 01/28 01:29
33F:推 mas1995: 對啊 可以看入境時間 不過持有/運輸的故意在本案沒有什 01/28 05:03
34F:→ mas1995: 麼直接證據 01/28 05:03
35F:推 mas1995: 至於使用那是另一個問題 應該不是本案不起訴的部分 01/28 05:05
36F:推 JustSad: 簡單講:你們要先舉證對方有犯罪,不是他自證無罪。 01/28 06:53
37F:→ JustSad: 被檢舉,如果檢舉人沒附足夠證據,如何定罪? 01/28 06:54
38F:→ JustSad: 網路言論、交通案件,因為有文字資料、畫面可查證。 01/28 06:55
39F:→ JustSad: 那麼多有關販毒電影看不懂嗎?為何要臥底? 01/28 06:56
40F:→ JustSad: 搜證困難、舉證不容易,證據不足=沒事。 01/28 06:56
41F:→ JustSad: 回到原PO說的案子,檢舉人並沒有提供其他證據。 01/28 06:57
42F:→ JustSad: 就算他是真的犯罪,哪一個能直接證明他有罪? 01/28 06:58
43F:→ JustSad: 他有吸食當下被抓?還是有被錄到? 01/28 06:58
44F:→ JustSad: 證據只能證明他持有,抽血只能證明吸食過。 01/28 06:59
45F:→ JustSad: 不是販賣或運輸,毒品有分級別: 01/28 07:00
46F:→ JustSad: 吸大麻的人很多,然後呢?很嚴重? 01/28 07:02
47F:→ JustSad: 成龍的兒子槍斃了?柯震東槍斃了? 01/28 07:03
48F:→ JustSad: 庹宗康槍斃了?屈中恆槍斃了? 01/28 07:03
49F:→ JustSad: 不必因為政治信仰的色彩不同就糾結這種雞毛蒜皮 01/28 07:04
50F:→ JustSad: 我剛剛提到只是冰山一角,你很在意他們的判決嗎? 01/28 07:0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