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dharma (达)
看板LAW
标题Re: [判决] 柯建铭子毒品包裹案成为判例?
时间Wed Jan 27 18:40:24 2021
我上一篇写的不太完整
补充修改如下:
A 和 B 常常联络,两人关系熟络
(这可从过去双方的通讯纪录得到证明)
然後 A 寄毒品(或违法物)给 B
包裹收件人写 B 的名字
案发时,B 被验出持续使用毒品(或违法物)
最後司法认定说
没有人会那麽蠢把名字写明在包裹上啦
理所当然 B 一定不知情
所以没事儿没事儿
柯建铭儿子事件有机会成会判例吗?
造福之後遭遇类似情形的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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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发信站: 批踢踢实业坊(ptt.cc), 来自: 107.161.88.23 (美国)
※ 文章网址: https://webptt.com/cn.aspx?n=bbs/LAW/M.1611744026.A.546.html
※ 编辑: dharma (107.161.88.23 美国), 01/27/2021 18:42:55
1F:推 taoist9999: 本件之事实认定为「政治问题」,并非「法律问题」, 01/27 19:00
2F:→ taoist9999: 懂吗? 01/27 19:00
3F:推 KKyosuke: 没有判例,但要解释也是可以解释,罪疑惟轻 01/27 19:27
4F:→ KKyosuke: A寄东西给B,没有其他证据要怎麽认定东西是B叫A寄的?不 01/27 19:29
5F:→ KKyosuke: 能是A知道B平时有在用所以出於己意孝敬B吗? 01/27 19:29
6F:→ KKyosuke: 你可以去搜一些无罪判决,比这个更可疑的其实还算常见, 01/27 19:30
7F:→ KKyosuke: 我最近才看到一个... 01/27 19:30
8F:→ KKyosuke: 至少要同时抓到B给A钱或是指示A把东西寄到哪里的证据才 01/27 19:32
9F:→ KKyosuke: 能认定是B主导啊 01/27 19:32
可是B当下有在吸毒耶
※ 编辑: dharma (107.161.88.23 美国), 01/27/2021 19:55:05
10F:推 KKyosuke: B用跟A寄一定有关系吗?B不能找C买? 01/27 20:16
11F:→ KKyosuke: 使用有使用的罪啊 01/27 20:17
12F:推 JustSad: 如果大家这样说你看不懂换种方式说: 01/27 21:56
13F:→ JustSad: 柯p算是阿扁的御用医师吧?够熟吧? 01/27 21:57
14F:→ JustSad: 两家为了阿扁的病情一定要常联络喔 01/27 21:58
15F:→ JustSad: 符合你的常常联络、俩人关系熟。 01/27 21:59
16F:→ JustSad: 所以如果寄毒品给柯p,柯就要入狱? 01/27 22:00
17F:→ JustSad: 你的逻辑如果成立,要弄人太简单了。 01/27 22:01
18F:→ JustSad: 先跟你装熟常联络,再寄毒品给你。 01/27 22:02
19F:→ marshmallowH: 现在没有判例了 01/27 23:09
20F:→ mas1995: 验得出来有残留的时间范围很广啊 01/28 00:28
21F:→ mas1995: 怎麽知道是在台湾使用? 这要检察官证明 01/28 00:29
22F:推 mas1995: 只有残留的事实 有可能在台湾也可能不在台湾的时候使用 01/28 00:35
23F:→ mas1995: 罪疑惟轻下会认定不在台湾 01/28 00:35
24F:→ mas1995: 有残留就等於有「在台湾用毒品」 01/28 00:36
25F:→ mas1995: 那去荷兰吃大麻蛋糕的人不就很容易被冤枉 01/28 00:36
26F:推 JustSad: 楼上,如果验出有残留等同确定有吸食。 01/28 00:53
27F:→ JustSad: 只是在台湾吸食持有罪责与运输贩卖不同。 01/28 00:54
28F:→ JustSad: 换句话说:不能免责,他们也会拼没运输没贩卖 01/28 00:55
29F:→ JustSad: 也是为何每次毒虫或是明星被抓到都承认吸食 01/28 00:56
30F:推 mas1995: 楼上大大的意思是确定「在台湾」有吸食? 01/28 00:59
31F:推 KKyosuke: 在台湾有没有吸食这点其实就看入境时间啊 01/28 01:28
32F:→ KKyosuke: 毛发跟尿液残留的时间都不一样 比照入境纪录 01/28 01:29
33F:推 mas1995: 对啊 可以看入境时间 不过持有/运输的故意在本案没有什 01/28 05:03
34F:→ mas1995: 麽直接证据 01/28 05:03
35F:推 mas1995: 至於使用那是另一个问题 应该不是本案不起诉的部分 01/28 05:05
36F:推 JustSad: 简单讲:你们要先举证对方有犯罪,不是他自证无罪。 01/28 06:53
37F:→ JustSad: 被检举,如果检举人没附足够证据,如何定罪? 01/28 06:54
38F:→ JustSad: 网路言论、交通案件,因为有文字资料、画面可查证。 01/28 06:55
39F:→ JustSad: 那麽多有关贩毒电影看不懂吗?为何要卧底? 01/28 06:56
40F:→ JustSad: 搜证困难、举证不容易,证据不足=没事。 01/28 06:56
41F:→ JustSad: 回到原PO说的案子,检举人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。 01/28 06:57
42F:→ JustSad: 就算他是真的犯罪,哪一个能直接证明他有罪? 01/28 06:58
43F:→ JustSad: 他有吸食当下被抓?还是有被录到? 01/28 06:58
44F:→ JustSad: 证据只能证明他持有,抽血只能证明吸食过。 01/28 06:59
45F:→ JustSad: 不是贩卖或运输,毒品有分级别: 01/28 07:00
46F:→ JustSad: 吸大麻的人很多,然後呢?很严重? 01/28 07:02
47F:→ JustSad: 成龙的儿子枪毙了?柯震东枪毙了? 01/28 07:03
48F:→ JustSad: 庹宗康枪毙了?屈中恒枪毙了? 01/28 07:03
49F:→ JustSad: 不必因为政治信仰的色彩不同就纠结这种鸡毛蒜皮 01/28 07:04
50F:→ JustSad: 我刚刚提到只是冰山一角,你很在意他们的判决吗? 01/28 07:0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