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marsqq (我是真的無賴啦′_>`)
看板LAW
標題[法規] 職安管理辦法31-1條是否有瑕疵
時間Tue Dec 1 00:06:30 2020
各位先進好
最近朋友傳了幾張工安群組截圖給我,詢問我看法
內容是關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1-1條第1項第3款
如何執行問題,表示這條在該群組引起不少從業人員反彈
法條連接如下
https://laws.mol.gov.tw/FLAW/FLAWDOC01.aspx?id=FL015039&flno=31-1
第 31-1 條
雇主對於防爆電氣設備,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:
一、本體有無損傷、變形。
二、配管、配線等有無損傷、變形及異常狀況。
三、其他保持防爆性能之必要事項。
https://imgur.com/tBZIMof
https://imgur.com/Frq4tb8
就截圖裡看來他們糾結的點應該是在如何確保
事業跟勞檢單位對於必要事項之認知(有位看來可能還是技師或教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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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我真的看不出此款在立法技術上有何嚴重瑕疵
比較像個不確定法律概念,或以後可能再出個法規命令或公告
說明何謂其它必要事項。
就拙見以為,目前事業執行此條
應只要確實做好第1、2款再依設備性質增加個別項目檢查即可
(比如設備原廠有特別建議或依事業性質、工作環境...等訂定)
剩下就等勞檢單位稽查時有特別建議再修訂就好
以在下經驗檢查員幾乎不大可能因第3款沒做就直接開單
現在就去煩惱是否會有必要事項沒列入怕被開罰
似乎有點杞人憂天
鳩竟 是歹誌不是像我想的這麼簡單 還是單純群裡那些人想太多
還請各位前輩提供一些看法 謝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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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a9301040: 沒瑕疵。單純事業單位沒辦法分工負責而已,然後就說淪 12/02 07:53
2F:→ a9301040: 為紙上作業 12/02 07:53
3F:推 banana321: 很多事業單位無能力檢查。 12/02 20:25
4F:推 banana321: 阻止盒裡面要塞防爆泥,不可能每個月挖開檢查電線 12/02 20:27
5F:推 banana321: 檢查的人員要先去上課取得資格才有能力檢查 12/02 22:14
6F:推 a9301040: 法規不是叫你挖開,挖開就失效了,不要搞錯法規內涵。 12/05 15:28
7F:推 banana321: 希望真的不會變成紙上作業,我都不知道要怎檢查了。 12/05 21:37
8F:推 banana321: 不過安全還是要做 12/05 21: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