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marsqq (我是真的无赖啦′_>`)
看板LAW
标题[法规] 职安管理办法31-1条是否有瑕疵
时间Tue Dec 1 00:06:30 2020
各位先进好
最近朋友传了几张工安群组截图给我,询问我看法
内容是关於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31-1条第1项第3款
如何执行问题,表示这条在该群组引起不少从业人员反弹
法条连接如下
https://laws.mol.gov.tw/FLAW/FLAWDOC01.aspx?id=FL015039&flno=31-1
第 31-1 条
雇主对於防爆电气设备,应每月依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一次:
一、本体有无损伤、变形。
二、配管、配线等有无损伤、变形及异常状况。
三、其他保持防爆性能之必要事项。
https://imgur.com/tBZIMof
https://imgur.com/Frq4tb8
就截图里看来他们纠结的点应该是在如何确保
事业跟劳检单位对於必要事项之认知(有位看来可能还是技师或教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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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我真的看不出此款在立法技术上有何严重瑕疵
比较像个不确定法律概念,或以後可能再出个法规命令或公告
说明何谓其它必要事项。
就拙见以为,目前事业执行此条
应只要确实做好第1、2款再依设备性质增加个别项目检查即可
(比如设备原厂有特别建议或依事业性质、工作环境...等订定)
剩下就等劳检单位稽查时有特别建议再修订就好
以在下经验检查员几乎不大可能因第3款没做就直接开单
现在就去烦恼是否会有必要事项没列入怕被开罚
似乎有点杞人忧天
鸠竟 是歹志不是像我想的这麽简单 还是单纯群里那些人想太多
还请各位前辈提供一些看法 谢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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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a9301040: 没瑕疵。单纯事业单位没办法分工负责而已,然後就说沦 12/02 07:53
2F:→ a9301040: 为纸上作业 12/02 07:53
3F:推 banana321: 很多事业单位无能力检查。 12/02 20:25
4F:推 banana321: 阻止盒里面要塞防爆泥,不可能每个月挖开检查电线 12/02 20:27
5F:推 banana321: 检查的人员要先去上课取得资格才有能力检查 12/02 22:14
6F:推 a9301040: 法规不是叫你挖开,挖开就失效了,不要搞错法规内涵。 12/05 15:28
7F:推 banana321: 希望真的不会变成纸上作业,我都不知道要怎检查了。 12/05 21:37
8F:推 banana321: 不过安全还是要做 12/05 21: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