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蠻常看到負負得正的句型 簡單舉例 像刑法12 第1項 “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,不罰” 為什麼不直接 “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者,罰” 想不透有什麼差? --


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1.241.215.130 (臺灣)
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ebptt.com/m.aspx?n=bbs/LAW/M.1606542295.A.B63.html ※ 編輯: myloveyj (111.241.215.130 臺灣), 11/28/2020 13:47:10
1F:→ kaky: 去買本基本邏輯的書看 11/28 13:54
2F:推 CCWck: 其實只是以前的立法者喜歡用有點文言文的方式立法。 11/28 14:29
3F:→ CCWck: 對岸的刑法就很白話,給你參考 11/28 14:29
4F:→ CCWck: 第14條 11/28 14:29
5F:→ CCWck:  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,並且希望或者放 11/28 14:29
6F:→ CCWck: 任這種結果發生,因而構成犯罪的,是故意犯罪。 11/28 14:29
7F:→ CCWck:   故意犯罪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 11/28 14:29
8F:→ CCWck: 第15條 11/28 14:29
9F:→ CCWck:  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,因為疏忽 11/28 14:29
10F:→ CCWck: 大意而沒有預見,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,以致發生這 11/28 14:29
11F:→ CCWck: 種結果的,是過失犯罪。 11/28 14:29
12F:→ CCWck:   過失犯罪,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。 11/28 14:29
13F:→ maniaque: 法律條文就像拉丁文一樣 11/28 14:46
14F:→ maniaque: 至於大陸的做法,也別太高興啦 11/28 14:47
15F:→ maniaque: 文字過於平鋪,沒有意境 11/28 14:47
16F:→ maniaque: 還不如說大陸文辭學因為文革斷了一二十年 11/28 14:47
17F:→ maniaque: 還是直接用白話文立法,不然連法官檢察官可能都看不太懂 11/28 14:48
18F:推 taoist9999: 台灣有台灣的玩法,在台灣就照台灣的玩法。 11/28 14:52
19F:→ taoist9999: 台灣的法律條文要全面改為中國那種方式,別說一堆學 11/28 14:55
20F:→ taoist9999: 者會反對,連台獨吉娃娃都會跳出來先公幹再說。 11/28 14:55
21F:→ maniaque: 而且,以C 大引來的條文,自己客觀去看,多少不必要的字? 11/28 14:57
22F:→ maniaque: 沒看這句? [因而構成犯罪的,],這個 "的" 是 "的" 什麼 11/28 14:58
23F:→ maniaque: 你的 我的 他的? 犯罪的? ^_^ 11/28 14:59
24F:推 higger: 法律是給老百姓看的,就該用最白話的方式來寫 11/28 16:21
25F:→ kaky: 兩個就不一樣12條1 非故意、過失一定不罰,故意過失不一定罰 11/28 16:31
26F:推 KnifePTT: 差很多吧。非 於故意或過失不罰,意即只罰故意或過失, 11/28 16:32
27F:→ kaky: 你改的條文 是故意、過失都要罰 11/28 16:32
28F:→ KnifePTT: 排除故意和過失以外所有的情況。但你舉的例子,故意或過 11/28 16:32
29F:→ KnifePTT: 失要罰,那就會衍生出其他情形要不要罰的問題,因為法條 11/28 16:32
30F:→ KnifePTT: 沒有言明其他情形的處理方式。所以絕對不是什麼台灣怎麼 11/28 16:32
31F:→ KnifePTT: 玩、立法者喜歡文言文的問題。這麼立法有他的目的。 11/28 16:32
32F:→ kaky: 這個是根本上的意義就不同的句子 推文扯一堆有的沒的 11/28 16:33
33F:推 KnifePTT: kaky大正確 11/28 16:34
34F:推 hellodio: 對岸法條不確定法律概念超多的好嗎,明確性原則根本無法 11/28 16:59
35F:→ hellodio: 落實在對岸的法典。 11/28 16:59
36F:推 CCWck: 原po的說法固然有不足之處,所以舉對岸的條文就是拿來參考 11/28 17:17
37F:→ CCWck: ,如果不用負面排除的方式如何立法,文字看起來可能會有多 11/28 17:17
38F:→ CCWck: 複雜 11/28 17:17
39F:→ maniaque: 不予論罪,法的一致性,請參照底下各項不罰的條文 11/28 17:50
40F:→ maniaque: 試論,你底下一堆不罰的條文,要如何搭把#12改成罰??? 11/28 17:50
41F:→ maniaque: 法的安定性要怎樣解釋跟說明呢??? 11/28 17:50
42F:→ maniaque: 上面有個必罰,底下又一堆不罰,你讓法律執行怎看法呢?? 11/28 17:51
43F:→ maniaque: 更何況第12條規範的是一個抽象大原則,有誰用過呢??? 11/28 17:51
44F:→ maniaque: 要如何找到可以適用第12條的行為呢??? 11/28 17:52
45F:→ maniaque: 沒有啊~~~~~~有哪個法官膽敢用12條的抽象原則去規範具體 11/28 17:53
46F:→ maniaque: 行為是否屬於不罰的範疇??? 11/28 17:53
47F:→ maniaque: 底下都有規範到每個不罰的行為....... 11/28 17:53
48F:→ maniaque: 態樣,是要怎樣讓12條寫成 "罰",但底下各條卻是"不罰"?? 11/28 17:54
49F:推 ultratimes: 明明就有差 11/29 09:11
50F:→ ultratimes: 非故意過失不罰,並沒有說到故意過失一定罰 11/29 09:12
51F:→ ultratimes: 這樣變成故意過失必罰了,12條一項和二項直接衝突 11/29 09:14
52F:→ a9301040: 大濕果然厲害… 12/02 07:56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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