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myloveyj (屎逮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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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[问题] 法条换句话说有差吗?
时间Sat Nov 28 13:44:53 2020
蛮常看到负负得正的句型
简单举例 像刑法12 第1项
“行为非出於故意或过失者,不罚”
为什麽不直接
“行为出於故意或过失者,罚”
想不透有什麽差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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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发信站: 批踢踢实业坊(ptt.cc), 来自: 111.241.215.130 (台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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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编辑: myloveyj (111.241.215.130 台湾), 11/28/2020 13:47:10
1F:→ kaky: 去买本基本逻辑的书看 11/28 13:54
2F:推 CCWck: 其实只是以前的立法者喜欢用有点文言文的方式立法。 11/28 14:29
3F:→ CCWck: 对岸的刑法就很白话,给你参考 11/28 14:29
4F:→ CCWck: 第14条 11/28 14:29
5F:→ CCWck: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且希望或者放 11/28 14:29
6F:→ CCWck: 任这种结果发生,因而构成犯罪的,是故意犯罪。 11/28 14:29
7F:→ CCWck: 故意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 11/28 14:29
8F:→ CCWck: 第15条 11/28 14:29
9F:→ CCWck: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因为疏忽 11/28 14:29
10F:→ CCWck: 大意而没有预见,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,以致发生这 11/28 14:29
11F:→ CCWck: 种结果的,是过失犯罪。 11/28 14:29
12F:→ CCWck: 过失犯罪,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。 11/28 14:29
13F:→ maniaque: 法律条文就像拉丁文一样 11/28 14:46
14F:→ maniaque: 至於大陆的做法,也别太高兴啦 11/28 14:47
15F:→ maniaque: 文字过於平铺,没有意境 11/28 14:47
16F:→ maniaque: 还不如说大陆文辞学因为文革断了一二十年 11/28 14:47
17F:→ maniaque: 还是直接用白话文立法,不然连法官检察官可能都看不太懂 11/28 14:48
18F:推 taoist9999: 台湾有台湾的玩法,在台湾就照台湾的玩法。 11/28 14:52
19F:→ taoist9999: 台湾的法律条文要全面改为中国那种方式,别说一堆学 11/28 14:55
20F:→ taoist9999: 者会反对,连台独吉娃娃都会跳出来先公干再说。 11/28 14:55
21F:→ maniaque: 而且,以C 大引来的条文,自己客观去看,多少不必要的字? 11/28 14:57
22F:→ maniaque: 没看这句? [因而构成犯罪的,],这个 "的" 是 "的" 什麽 11/28 14:58
23F:→ maniaque: 你的 我的 他的? 犯罪的? ^_^ 11/28 14:59
24F:推 higger: 法律是给老百姓看的,就该用最白话的方式来写 11/28 16:21
25F:→ kaky: 两个就不一样12条1 非故意、过失一定不罚,故意过失不一定罚 11/28 16:31
26F:推 KnifePTT: 差很多吧。非 於故意或过失不罚,意即只罚故意或过失, 11/28 16:32
27F:→ kaky: 你改的条文 是故意、过失都要罚 11/28 16:32
28F:→ KnifePTT: 排除故意和过失以外所有的情况。但你举的例子,故意或过 11/28 16:32
29F:→ KnifePTT: 失要罚,那就会衍生出其他情形要不要罚的问题,因为法条 11/28 16:32
30F:→ KnifePTT: 没有言明其他情形的处理方式。所以绝对不是什麽台湾怎麽 11/28 16:32
31F:→ KnifePTT: 玩、立法者喜欢文言文的问题。这麽立法有他的目的。 11/28 16:32
32F:→ kaky: 这个是根本上的意义就不同的句子 推文扯一堆有的没的 11/28 16:33
33F:推 KnifePTT: kaky大正确 11/28 16:34
34F:推 hellodio: 对岸法条不确定法律概念超多的好吗,明确性原则根本无法 11/28 16:59
35F:→ hellodio: 落实在对岸的法典。 11/28 16:59
36F:推 CCWck: 原po的说法固然有不足之处,所以举对岸的条文就是拿来参考 11/28 17:17
37F:→ CCWck: ,如果不用负面排除的方式如何立法,文字看起来可能会有多 11/28 17:17
38F:→ CCWck: 复杂 11/28 17:17
39F:→ maniaque: 不予论罪,法的一致性,请参照底下各项不罚的条文 11/28 17:50
40F:→ maniaque: 试论,你底下一堆不罚的条文,要如何搭把#12改成罚??? 11/28 17:50
41F:→ maniaque: 法的安定性要怎样解释跟说明呢??? 11/28 17:50
42F:→ maniaque: 上面有个必罚,底下又一堆不罚,你让法律执行怎看法呢?? 11/28 17:51
43F:→ maniaque: 更何况第12条规范的是一个抽象大原则,有谁用过呢??? 11/28 17:51
44F:→ maniaque: 要如何找到可以适用第12条的行为呢??? 11/28 17:52
45F:→ maniaque: 没有啊~~~~~~有哪个法官胆敢用12条的抽象原则去规范具体 11/28 17:53
46F:→ maniaque: 行为是否属於不罚的范畴??? 11/28 17:53
47F:→ maniaque: 底下都有规范到每个不罚的行为....... 11/28 17:53
48F:→ maniaque: 态样,是要怎样让12条写成 "罚",但底下各条却是"不罚"?? 11/28 17:54
49F:推 ultratimes: 明明就有差 11/29 09:11
50F:→ ultratimes: 非故意过失不罚,并没有说到故意过失一定罚 11/29 09:12
51F:→ ultratimes: 这样变成故意过失必罚了,12条一项和二项直接冲突 11/29 09:14
52F:→ a9301040: 大湿果然厉害… 12/02 07:5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