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st7492646 (夜家)
看板LAW
標題[課業] 義務衝突
時間Sun Nov 22 16:35:43 2020
剛剛在複習刑法時自己想到某問題:
某父甲育有年齡5歲的雙胞胎乙、丙,。一日甲帶乙、丙去溪邊玩水,甲明知攜幼子到溪邊玩水有發生意外的可能,但為了不讓假期泡湯,仍執意出遊,並確信不會發生意外。結果乙、丙在玩水過程中果然因不諳水性溺水,而根據當時情況,甲僅能救其中一人,甲選擇救乙,丙因而溺死。問甲是否能對丙之死亡主張義務衝突而阻卻違法?
義務衝突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,刑法並無明文規定。上題我腦塞想不到,感覺肯定或否定都哪裡怪怪的,想問問各位看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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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推 brian900530: 個人認為這個題目的行為要分開來看 一個是不救助丙之 11/22 18:22
2F:→ brian900530: 行為 一個是帶丙去河邊遊玩的行為 不救助丙之行為的 11/22 18:22
3F:→ brian900530: 部分雖然甲具有保證人地位 但出現義務衝突應該否定甲 11/22 18:22
4F:→ brian900530: 具有救助義務 而帶年幼的小孩去溪邊戲水又明知可能有 11/22 18:22
5F:→ brian900530: 危險 可能構成過失致死 11/22 18:22
6F:→ brian900530: 個人淺見 有誤請指正 11/22 18:22
7F:→ saltlake: 帶幼子到溪邊玩水與發生致死意外,因果關係夠嗎? 11/22 19:51
8F:→ saltlake: 幼子有多幼? 這樣有因果關係,幼子一堆地方都別帶去了 11/22 19:52
9F:→ brian900530: 對啊 所以我只說可能 最大的關鍵點在於明知可能有危 11/22 21:47
10F:→ brian900530: 險還是帶幼子去溪邊戲水 有沒有製造法不容許的風險 11/22 21:47
11F:→ aaabcd: 帶不會游泳幼子到溪邊應該沒有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吧 11/22 22:04
12F:→ aaabcd: 但幼子玩水過程是否有盡照顧的義務,有,選擇救一個就義務 11/22 22:06
13F:→ aaabcd: 衝突,沒有就過失了吧 11/22 22:0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