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shanmeizeng (crescentic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通姦罪的思辨
時間Sun Nov 22 11:45:45 2020
本身專業不是法律,學習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與自己胡亂思考的過程,有了以下想法和問題。也許錯處很多,包括不精確的用詞,還請各位不要嚴厲指責,不吝分享自己的想法:
前提:
1. 婚姻是「制度」,不是雙方感情的結果。婚姻法沒有規定「愛」是締結婚約法定條件之一。
2. 通姦是婚姻制度的衍生物,亦即沒有婚姻沒有通姦。
3. 婚姻起源於私有財產的出現,服務於私有財產的獨佔和傳承。
4. 婚姻制度是一個社會制度,更是一個人口制度,於是自然是一個經濟制度,但絕不是個情感制度。
5. 現代的婚姻法,主要目的是促進結婚,限制離婚,以及規範離婚財產分割,而不是維護任何個體的情感。
6. 形式上穩固的婚姻(而不必然是實質上良好的感情),有助於政府的社會統治成本最低。
7. 一夫一妻制的形成,主要是男權社會下,男性內部長期鬥爭妥協,以及生產力提升的結果。
8. 一夫一妻不符合任何靈長類的本能。一夫多妻符合雄性靈長類的本能,但不符合雌性靈長類的本能。雌性的擇偶重點是擇優,困在一個雄性身上不利於選拔最優秀的遺傳子。
以上整理自恩格斯《家庭、私有制與國家的起源》和其他相關書籍及資料
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,受憲法制度性保障。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,具有維護人倫秩序、男女平等、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,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,自得制定相關規範,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。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,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,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,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,始受保障。是性行為之自由,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。(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)
刑法第239條是建構在於「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」;通姦罪雖然限制人民的性自由,但這是為維護婚姻、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,並不違憲。
隨後,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說明刑法239條違憲之理由:
1. 違背其婚姻之承諾,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,不應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
2. 性自主權不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。
————分隔線————
在不考慮是否損及公益下,通姦罪是否成立,其實就在於夫妻關係的配偶權與性自主權之間,誰能對抗誰:
1. 婚姻的夫妻忠實義務需要配偶讓渡自己的性自由權來實現
2. 性自主權是基本人權不受任何他人(包括配偶)干涉
性自主權,包含「是否」及「與何人發生性行為」之自由。性自主權不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的話,配偶一方是否有權利拒絕對方要求與之發生性行為?(性自主權大於配偶權)
又通姦罪成立,則意味著在刑事領域內,配偶權大於個人性自主權,亦即配偶之間親密關係對於他人具有排他性,那麼是不是可以推論出,婚內強姦是合法的?
最後,建構在婚姻制度上的社會意識是道德和傳統等這類事物,如果用對建構在婚姻制度的社會意識去思考以上兩題,那我會覺得婚姻制度的改變並未因為時代進步而受到改變,什麼司法大進步本質上大概也算是謊言(?。
但,這個問題歸根結底還是社會問題,所以我知道單在法律領域內是難以看清這個問題的全貌的。
以上,謝謝大家
(手機排版還請多見諒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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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推 Lailungsheng: 我覺得婚姻視同商業合作,你不喜歡這間廠商,可以 11/22 12:22
2F:→ Lailungsheng: 先解約再找人合作,然後通姦就像在合作期間還私下 11/22 12:22
3F:→ Lailungsheng: 找別的廠商,除了道德,也有違約的問題... 11/22 12:22
4F:→ bluedolphin: 6 7 8的論點我不懂 11/23 10:08
5F:→ bluedolphin: 我自己覺得 性自主與配偶權是同時存在且沒有誰大於誰 11/23 10:11
6F:→ bluedolphin: 如一樓說的婚姻是一種受民法保障的契約 11/23 10:12
7F:→ bluedolphin: 所產生的"配偶權"自然應由民法保障 11/23 10:13
8F:→ bluedolphin: 性自主則是基本人權 侵犯他人性自主自然可由刑法處分 11/23 10:14
9F:→ shanmeizeng: 謝謝大家。前提部分只是作為先備知識,與以下問題並 11/23 12:52
10F:→ shanmeizeng: 沒有一定關聯,不好意思沒有清楚表達。配偶權這邊著 11/23 12:52
11F:→ shanmeizeng: 重指對配偶的性佔有,具有排他性。第三點提到的,說 11/23 12:52
12F:→ shanmeizeng: 白一點就是父親要確認自己的孩子是自己的,使財產得 11/23 12:52
13F:→ shanmeizeng: 以傳承而不落於旁人,為了確認孩子是自己的才發展出 11/23 12:52
14F:→ shanmeizeng: 「婚約」,以佔有配偶性自主權。如果現今性自主和配 11/23 12:52
15F:→ shanmeizeng: 偶權是對等並存,是不是締結婚約不等於同意和對方進 11/23 12:52
16F:→ shanmeizeng: 行性行為? 11/23 12:52
17F:→ iscu: 性自主跟婚姻沒有任何關係 只跟個人意願有關 11/23 13:49
18F:→ iscu: 結婚後男女雙方只要不願意 沒人可以逼對方性交 11/23 13:50
19F:→ shanmeizeng: 非常謝謝回覆。 11/23 16:41
20F:→ shanmeizeng: 「性自主跟婚姻沒有任何關係 只跟個人意願有關」、 11/23 16:41
21F:→ shanmeizeng: 「結婚後男女雙方只要不願意,沒人可以逼對方性交」 11/23 16:41
22F:→ shanmeizeng: ,表示婚姻這份合同裡不包含佔有配偶的性自主權。既 11/23 16:41
23F:→ shanmeizeng: 然不包含,配偶與誰發生性行為,是否不能算是違反契 11/23 16:41
24F:→ shanmeizeng: 約? 11/23 16:41
25F:→ bluedolphin: 婚姻要求伴侶互相忠誠 婚後享受性自主自然違反與伴侶 11/24 10:15
26F:→ bluedolphin: 的婚姻約定 不佔有伴侶的性自主權不代表對方不違反 11/24 10:18
27F:→ bluedolphin: 契約 11/24 10:18
28F:→ bluedolphin: 這兩件事是平行的 性自主權始終在個人手上 11/24 10:21
29F:→ bluedolphin: 你可以在婚姻範圍內主張性自主權不希望被伴侶強迫 11/24 10:22
30F:→ bluedolphin: 你可以主張性自主權並選擇違反與伴侶的婚姻契約外遇 11/24 10:22
31F:→ shanmeizeng: 謝謝回覆。也許我陷入思考胡同裡(汗 11/24 13:38
32F:→ shanmeizeng: 我所認為的配偶權是包含「配偶對彼此的性佔有」,而 11/24 13:38
33F:→ shanmeizeng: 且「不能與他人發生性關係」 11/24 13:38
34F:→ shanmeizeng: 按上述留言,現在的配偶權只指「不能與他人發生性關 11/24 13:38
35F:→ shanmeizeng: 係」,與他人通姦則違反契約 11/24 13:38
36F:→ shanmeizeng: 表示婚姻這份合同裡只包含不能與配偶之外的他人發生 11/24 13:38
37F:→ shanmeizeng: 性關係(? 11/24 13:38
38F:→ shanmeizeng: 整理一下, 11/24 13:38
39F:→ shanmeizeng: 在婚姻範圍裡,配偶某一方可以主張性自主權拒絕和配 11/24 13:38
40F:→ shanmeizeng: 偶另一方面發生親密關係 11/24 13:38
41F:→ shanmeizeng: 在婚姻範圍裡,配偶某一方既使主張性自主權與他人通 11/24 13:38
42F:→ shanmeizeng: 姦,仍違反婚姻契約 11/24 13:38
43F:→ bluedolphin: 其實一直主張性自主權拒絕親密關係的話 另一半一樣 11/24 15:09
44F:→ bluedolphin: 可以訴請離婚 11/24 15:09
45F:→ bluedolphin: 但是主張性自主拒絕與配偶發生性關係 11/24 15:10
46F:→ bluedolphin: 並沒有賦予對方強行發生性關係的理由 11/24 15:11
47F:→ bluedolphin: 訴請離婚就是走結束民法婚姻契約的關係 強上就是刑法 11/24 15:12
48F:→ bluedolphin: 一樣不衝突 11/24 15:12
49F:推 iscu: 不管有沒有結婚, 只要強上都是違法性自主-->刑法 11/24 16:47
50F:→ iscu: 結婚後與外人交往過密(不1定要性交) -->民法 11/24 16:47
51F:→ iscu: 至於拒絕與配偶發生性關係不一定可以判離婚 11/24 16:48
52F:→ iscu: 主要是看是否難以維持婚姻... 性行為並非婚姻絕對因素 11/24 16:55
53F:→ shanmeizeng: 謝謝大家,收穫良多~ 11/26 19:4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