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Dodoroiscute (再想想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所以鍾明軒可以對木棉花主張締約上過失
時間Sat Nov 7 23:38:46 2020
鍾明軒vs木棉花
我本來是認為可以
也就是依照民法153 契約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
就算契約尚未成立 似乎也有締約上過失可以主張
可是有人說接洽的員工自己去跟鍾明軒談的
不能代表公司 公司沒有授權 所以不能對公司主張
但縱使是員工 在跟對方接洽的時候應該算是公司的代理人吧
所以員工基於業務行為的法律效力歸屬於公司
所以鍾明軒若要主張締約上過失 被告應該還是木棉花公司
我這樣講有錯嗎?
--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80.217.145.76 (臺灣)
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ebptt.com/m.aspx?n=bbs/LAW/M.1604763528.A.D24.html
1F:→ SiaoBen1996: 如果只是表達合作意象 不是正式篤定 11/08 02:30
2F:→ SiaoBen1996: 約時間敲檔期試音本來就應該走在前 11/08 02:30
3F:→ SiaoBen1996: 最後不管上層因為什麼理由 11/08 02:30
4F:→ SiaoBen1996: 就單純是不錄用合作而已,腦補一大堆沒意義 11/08 02:30
5F:→ SiaoBen1996: 還是幕後老闆要委屈到員工說啥就是啥 11/08 02:30
6F:→ SiaoBen1996: 都不能有其他考量或意見 11/08 02:30
連酬勞都講好了...
7F:推 Lailungsheng: 例如:我代表台灣跟中國道歉... 11/08 02:35
8F:→ Lailungsheng: 提告是權利,被告應該是員工,然後員工要證明他代 11/08 02:37
9F:→ Lailungsheng: 表公司 11/08 02:37
這樣對原告當事人很不利...
※ 編輯: Dodoroiscute (180.217.145.76 臺灣), 11/08/2020 09:10:28
10F:→ maniaque: 假如這樣就是簽約,那是不是可以不用給費用??? 11/08 10:03
11F:→ maniaque: 連多少錢都還沒談到,就講到已經合約成立? 11/08 10:03
有談到酬勞了...
※ 編輯: Dodoroiscute (180.217.145.76 臺灣), 11/08/2020 10:15:21
13F:→ Lailungsheng: 不過回到一開始,提告的順序就是這樣,為什麼你會 11/08 11:14
14F:→ Lailungsheng: 覺得對原告不利?被告的才是雖小吧。 11/08 11:14
15F:推 redsparron: 去一般公司面試也會談到薪水 難道談到薪水就表示要錄 11/08 11:32
16F:→ redsparron: 取嗎? 11/08 11:33
17F:→ redsparron: 而且員工要代表公司去洽談合約本就要經過公司授權 否 11/08 11:35
18F:→ redsparron: 則改天一個大公司底下的採購主管就可以替公司做決定 11/08 11:37
19F:→ redsparron: 那要總經理做啥 11/08 11:38
20F:推 redsparron: 所以癥結點是員工如果被告 是否能拿出公司授權的證據 11/08 11:41
21F:→ redsparron: 不然這件事就是件羅生門 11/08 11:42
22F:推 KKyosuke: 談到酬勞就算?演藝圈開offer大都是公司方先開酬勞啊 11/08 14:30
23F:→ KKyosuke: 最後磋商沒成的一堆 11/08 14:31
24F:推 KKyosuke: 甚至一般找工作,面試的時候談到薪水的也不少,難道只要 11/08 14:58
25F:→ KKyosuke: 談到薪水就算錄取? 11/08 14:58
26F:推 JustSad: 馬英九說薪水捐出來,沒捐沒人理他。 11/09 10:57
27F:→ JustSad: 鐘明軒說被人毀約有談到薪水,大家好像都在現場。 11/09 10:58
28F:→ yuusnow: 談到酬勞不是很正常的嗎?? 時間地點酬勞這些本來就要先講 11/11 14:29
29F:→ yuusnow: 雙方有合意能配合之後再進行細項討論與簽約阿.... 11/11 14:29
30F:→ yuusnow: 更何況從目前所知的行程時間,完全不像是真的要找鍾配音 11/11 14:30
31F:→ yuusnow: 更像是找鍾進行網紅配音活動。 11/11 14: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