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damaishin (嘿嘿嘿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租屋房屋修繕問題(複雜
時間Fri Oct 16 23:46:49 2020
本身是房客
樓下房屋陽台天花板漏水,應該是我們這間陽台漏下去的
房東說要請廠商來修繕屋內
需於12月底前修繕完成(房子保固期到12月底
這件事情自今年六月開始溝通
因為我們希望有人進屋內時我們本身在場
所以我們都會預先給房東幾個可以配合進來維修的時間
請房東與廠商協調
例如我們在7/28給房東我們8 9 10 11月份可以的日期共20幾天
房東不聞不問到9/2才給我一個維修日期 是我們不可以的日期
然後我們拒絕屋主進屋維修
後續我們在給可以的日期,但是房東依然拖拖拖
然後再給我們一個不可以的日期
房東藉口是說廠商時間很難配合 不是隨時都可以修
廠商喬時間也很久
現在問題來了...
已經快到保固期限了
房東要我們配合廠商時間維修
我們可以拒絕嗎?
民法429
租賃物之修繕,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,由出租人負擔。
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,承租人不得拒絕。
若我這時候依然拒絕配合廠商維修
房東可以依照民法429條文
再過保固之後的維修費用,向我求償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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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推 iscu: 漏水保固是從發現問題的時機點算。不是拖過時間就沒保固了 10/17 07:42
2F:→ kaky: 發現問題沒有找廠商來看誰要裡你"發現時機" 10/18 00:53
3F:→ kaky: 你跟廠商說你買回家一個月就壞了但是你沒時間所以一年後來修 10/18 00:53
4F:→ kaky: 因為壞掉是剛買的一個月那時所以就算一年超過了再來修也算 10/18 00:54
5F:→ kaky: 保固內 10/18 00:54
6F:推 abcpiii: 小工程廠商不愛接,房東有給時間他就盡到義務,不配合是 10/19 07:19
7F:→ abcpiii: 你的事 10/19 07:19
8F:→ abcpiii: 再來越年底廠商更忙,真的會叫不到哦 10/19 07:21
9F:→ jenoren: 覺得不是法律面的問題。 10/19 08:22
10F:→ jenoren: 民法上有關租賃物修繕的部分,若租賃契約成立時未另行約 10/19 08:22
11F:→ jenoren: 定,確由出租人負擔,惟承租人不得拒絕出租人為保存租賃 10/19 08:22
12F:→ jenoren: 物的必要行為。 10/19 08:22
13F:→ jenoren: 你們的問題卡在承租人堅持修繕時要有承租人在場這件事上 10/19 08:22
14F:→ jenoren: 。或許係出於擔心遭承攬修繕之人竊取物品等顧慮,但建議 10/19 08:22
15F:→ jenoren: 自己與出租人好好地協調(例如:請出租人先報價,由你們 10/19 08:22
16F:→ jenoren: 找修繕之人,費用再從房租內扣除)。 10/19 08:22
17F:推 Hermess: 這種問題處理過很多次了,直接請房東把廠商聯絡方式給你 10/19 10:22
18F:→ Hermess: 們,你們直接跟廠商約時間 10/19 10: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