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damaishin (嘿嘿嘿)
看板LAW
标题[问题] 租屋房屋修缮问题(复杂
时间Fri Oct 16 23:46:49 2020
本身是房客
楼下房屋阳台天花板漏水,应该是我们这间阳台漏下去的
房东说要请厂商来修缮屋内
需於12月底前修缮完成(房子保固期到12月底
这件事情自今年六月开始沟通
因为我们希望有人进屋内时我们本身在场
所以我们都会预先给房东几个可以配合进来维修的时间
请房东与厂商协调
例如我们在7/28给房东我们8 9 10 11月份可以的日期共20几天
房东不闻不问到9/2才给我一个维修日期 是我们不可以的日期
然後我们拒绝屋主进屋维修
後续我们在给可以的日期,但是房东依然拖拖拖
然後再给我们一个不可以的日期
房东藉口是说厂商时间很难配合 不是随时都可以修
厂商乔时间也很久
现在问题来了...
已经快到保固期限了
房东要我们配合厂商时间维修
我们可以拒绝吗?
民法429
租赁物之修缮,除契约另有订定或另有习惯外,由出租人负担。
出租人为保存租赁物所为之必要行为,承租人不得拒绝。
若我这时候依然拒绝配合厂商维修
房东可以依照民法429条文
再过保固之後的维修费用,向我求偿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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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推 iscu: 漏水保固是从发现问题的时机点算。不是拖过时间就没保固了 10/17 07:42
2F:→ kaky: 发现问题没有找厂商来看谁要里你"发现时机" 10/18 00:53
3F:→ kaky: 你跟厂商说你买回家一个月就坏了但是你没时间所以一年後来修 10/18 00:53
4F:→ kaky: 因为坏掉是刚买的一个月那时所以就算一年超过了再来修也算 10/18 00:54
5F:→ kaky: 保固内 10/18 00:54
6F:推 abcpiii: 小工程厂商不爱接,房东有给时间他就尽到义务,不配合是 10/19 07:19
7F:→ abcpiii: 你的事 10/19 07:19
8F:→ abcpiii: 再来越年底厂商更忙,真的会叫不到哦 10/19 07:21
9F:→ jenoren: 觉得不是法律面的问题。 10/19 08:22
10F:→ jenoren: 民法上有关租赁物修缮的部分,若租赁契约成立时未另行约 10/19 08:22
11F:→ jenoren: 定,确由出租人负担,惟承租人不得拒绝出租人为保存租赁 10/19 08:22
12F:→ jenoren: 物的必要行为。 10/19 08:22
13F:→ jenoren: 你们的问题卡在承租人坚持修缮时要有承租人在场这件事上 10/19 08:22
14F:→ jenoren: 。或许系出於担心遭承揽修缮之人窃取物品等顾虑,但建议 10/19 08:22
15F:→ jenoren: 自己与出租人好好地协调(例如:请出租人先报价,由你们 10/19 08:22
16F:→ jenoren: 找修缮之人,费用再从房租内扣除)。 10/19 08:22
17F:推 Hermess: 这种问题处理过很多次了,直接请房东把厂商联络方式给你 10/19 10:22
18F:→ Hermess: 们,你们直接跟厂商约时间 10/19 10: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