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nicetree (nicetre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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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[問題] 關於公務員選舉罷免法第92條
時間Sun Sep 20 22:15:21 2020
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
第 92 條
罷免案通過者,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,四年內不得為
同一公職人員
候選人;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,亦同。
罷免案否決者,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,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。
請問同一公職人員指的是同一個職位,還是同一個職務但不同職位?
舉例來說:
被罷免的中山里里長,四年內可以去選三民里里長嗎?
還是被罷免里長後,全國所有的里長都不能參選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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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CKYww: 這算不同的唷 09/20 22:26
2F:→ nicetree: 算不同,所以不可以選不同里的里長嗎? 09/20 23:16
3F:→ CKYww: 應該是這樣沒錯 不過目前剛出現史上第一例 誰知道呢w 09/20 23:31
4F:推 ultratimes: 當然應該是全國所有的都不能參選比較合理 09/21 07:17
5F:→ ultratimes: 但實際上應該是滾動式標準吧 09/21 07:17
6F:→ KKyosuke: 你看現在還有新聞說韓國瑜要不要選台北或桃園啊... 09/21 07:22
7F:→ KKyosuke: 被罷免是被當地罷免 跑到別的地方能選是他本事.. 09/21 07:22
8F:→ jenoren: 你提出之問題,前陣子亦有學者在討論。 09/21 20:06
9F:→ jenoren: 所謂「同一公職人員」究何所指?是否限於原選舉區相同職 09/21 20:06
10F:→ jenoren: 級之公職人員,抑或不限於原選舉區之相同職級公職人員。 09/21 20:06
11F:→ jenoren: 乍看系爭法條之文義,似允許前揭二種不同的解釋;且二解 09/21 20:06
12F:→ jenoren: 釋似均未超越法律條文文字意義之可能性範圍。惟原波若細 09/21 20:06
13F:→ jenoren: 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章第九節第75條以降至第92條之 09/21 20:06
14F:→ jenoren: 規範體系,不難發現立法者此之「罷免」,應係專指「原選 09/21 20:06
15F:→ jenoren: 舉區之相同職級公職人員」而言。否則同法第75條第1項本 09/21 20:06
16F:→ jenoren: 文即不會為「公職人員之罷免,得由『原選舉區選舉人』向 09/21 20:06
17F:→ jenoren: 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。」如此規範。 09/21 20:06
18F:→ jenoren: 又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,基於『住民自治』之理念 09/21 20:06
19F:→ jenoren: 與垂直分權之功能,地方自治團體之民選公職人員,由『自 09/21 20:06
20F:→ jenoren: 治區域內人民』依法選舉產生,『地方自治區域內之人民』 09/21 20:06
21F:→ jenoren: 對於地方自治事項,有依法行使創制、複決之權(釋字第4 09/21 20:06
22F:→ jenoren: 98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),亦足證系爭規範之「同一公職 09/21 20:06
23F:→ jenoren: 」應專指「原選舉區之相同職級公職人員」而言。 09/21 20:06
24F:→ nicetree: 感謝說明,很清楚 09/21 22: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