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nicetree (nicetre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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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[问题] 关於公务员选举罢免法第92条
时间Sun Sep 20 22:15:21 2020
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
第 92 条
罢免案通过者,被罢免人自解除职务之日起,四年内不得为
同一公职人员
候选人;其於罢免案进行程序中辞职者,亦同。
罢免案否决者,在该被罢免人之任期内,不得对其再为罢免案之提议。
请问同一公职人员指的是同一个职位,还是同一个职务但不同职位?
举例来说:
被罢免的中山里里长,四年内可以去选三民里里长吗?
还是被罢免里长後,全国所有的里长都不能参选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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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CKYww: 这算不同的唷 09/20 22:26
2F:→ nicetree: 算不同,所以不可以选不同里的里长吗? 09/20 23:16
3F:→ CKYww: 应该是这样没错 不过目前刚出现史上第一例 谁知道呢w 09/20 23:31
4F:推 ultratimes: 当然应该是全国所有的都不能参选比较合理 09/21 07:17
5F:→ ultratimes: 但实际上应该是滚动式标准吧 09/21 07:17
6F:→ KKyosuke: 你看现在还有新闻说韩国瑜要不要选台北或桃园啊... 09/21 07:22
7F:→ KKyosuke: 被罢免是被当地罢免 跑到别的地方能选是他本事.. 09/21 07:22
8F:→ jenoren: 你提出之问题,前阵子亦有学者在讨论。 09/21 20:06
9F:→ jenoren: 所谓「同一公职人员」究何所指?是否限於原选举区相同职 09/21 20:06
10F:→ jenoren: 级之公职人员,抑或不限於原选举区之相同职级公职人员。 09/21 20:06
11F:→ jenoren: 乍看系争法条之文义,似允许前揭二种不同的解释;且二解 09/21 20:06
12F:→ jenoren: 释似均未超越法律条文文字意义之可能性范围。惟原波若细 09/21 20:06
13F:→ jenoren: 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三章第九节第75条以降至第92条之 09/21 20:06
14F:→ jenoren: 规范体系,不难发现立法者此之「罢免」,应系专指「原选 09/21 20:06
15F:→ jenoren: 举区之相同职级公职人员」而言。否则同法第75条第1项本 09/21 20:06
16F:→ jenoren: 文即不会为「公职人员之罢免,得由『原选举区选举人』向 09/21 20:06
17F:→ jenoren: 选举委员会提出罢免案。」如此规范。 09/21 20:06
18F:→ jenoren: 又地方自治为宪法所保障之制度,基於『住民自治』之理念 09/21 20:06
19F:→ jenoren: 与垂直分权之功能,地方自治团体之民选公职人员,由『自 09/21 20:06
20F:→ jenoren: 治区域内人民』依法选举产生,『地方自治区域内之人民』 09/21 20:06
21F:→ jenoren: 对於地方自治事项,有依法行使创制、复决之权(释字第4 09/21 20:06
22F:→ jenoren: 98号解释理由书意旨参照),亦足证系争规范之「同一公职 09/21 20:06
23F:→ jenoren: 」应专指「原选举区之相同职级公职人员」而言。 09/21 20:06
24F:→ nicetree: 感谢说明,很清楚 09/21 22: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