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askquestion (問問題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有關車禍和解書問題
時間Wed Sep 16 11:41:03 2020
日前我方在國道應未注意前方狀況而追撞前車,因我方並無保險,目前由本人與對方保險
公司談妥4萬元和解(只有車損)
附上和解書
https://imgur.com/a/ZUl9tff
1.想問一下這份和解書這樣有沒有疏漏的地方要補充呢?
(上網看有的和解書會提到這句"若已提出刑事告訴,乙方同意簽立撤回狀向法院撤回告訴
")
2.對方委託保險公司直接與我和解,但對方立和解書人是寫保險公司,這部份不曉得合不
合理,保險公司都是這種處理模式嗎? 這樣日後會不會發生當事人又可以向我求償的情況
呢?
3.和解書部份目前是由對方保險公司填妥,請我確認無誤簽名後再寄回就完成和解,這過
程有沒有需注意的地方?
4.和解的時間地點我是否要填上比較恰當?
謝謝各位解惑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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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推 taoist9999: 對方沒有受傷,原則上並無刑事上的責任,只有民事上 09/16 15:10
2F:→ taoist9999: 的責任。 09/16 15:10
3F:推 toyamaka: 本身前理賠人員,這樣寫法沒問題,會寫公司名稱是因為他 09/16 22:45
4F:→ toyamaka: 有車體險,富邦已經先行修復後代位求償而已 09/16 22:45
5F:→ maniaque: 沒問題是兩造覺得沒問題,但在第三人眼中看卻問題多多 09/17 08:47
6F:→ maniaque: 以前曾經被追尾,對方保險寄來的和解書,被我退回去重寫 09/17 08:48
7F:推 taoist9999: 1.車禍部分就算對方有受傷,乙方(保險公司)也並非告 09/17 08:52
8F:→ taoist9999: 訴權人,因此也無權提起告訴,況且我國刑事司法實務, 09/17 08:53
9F:→ taoist9999: 認為「刑事告訴權」不得預先拋棄或捨棄。 09/17 08:53
10F:→ taoist9999: 《刑事撤回告訴狀》是要在訂立和解書時,當場請告訴人 09/17 08:56
11F:→ taoist9999: 簽名,當然被告要預先擬好《刑事撤回告訴狀》的內容。 09/17 08:57
12F:→ taoist9999: 2.財產保險的保險代位權在《保險法》第53條有規定。 09/17 08:58
13F:→ taoist9999: 但依照《保險法》第53條第1項規定,保險公司只在理賠 09/17 09:00
14F:→ taoist9999: 的額度範圍內有代位行使的權利,超額的部分不得代位 09/17 09:00
15F:→ taoist9999: ,受害人仍可自行請求。 09/17 09:00
16F:→ taoist9999: 例如:受害人車損50萬,但保險公司理賠30萬,剩餘的20 09/17 09:01
17F:→ taoist9999: 萬,受害人仍可向加害人另行請求。 09/17 09:01
18F:→ taoist9999: 只有財產保險,保險公司有代位權,人身保險沒有代位權 09/17 09:03
19F:→ taoist9999: (《保險法》第103條及第130條、第135條、第135條之4 09/17 09:04
20F:→ taoist9999: 準用第103條)。 09/17 09:04
21F:→ taoist9999: 因此受害者受領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後,仍可向加害人求償 09/17 09:05
22F:→ taoist9999: 。 09/17 09:05
23F:→ taoist9999: 3.4.有疑慮的話,就到對方的保險公司簽下和解書。 09/17 09: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