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ultratimes (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蓄意將已知失主的物品送到警察局
時間Tue Sep 15 20:53:18 2020
假如有人掉落了遺失物
撿到的人知道失主是誰(因為上面有名字或是其他原因)
但是故意不直接還給失主
反而拿去給警察局
甚至故意跟失主宣揚說 我撿到你的東西囉 但是我不能還你 你自己去警察局拿囉
(當然 會這樣搞,本意通常就是出於霸凌)
然後東西也真的送去警察局,沒有自己吞掉
請問這種情形,有可能觸犯刑法嗎?
侵占罪感覺有點難,唯一可能是,不想直接歸還時即已認定侵占意圖
後續送警局就無損侵占成立
另一種可能強制罪?失主原本不需要跑警局,卻故意讓他跑警局
當然,主觀原因是為了故意霸凌失主
這樣有可能成立什麼罪刑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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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推 JustSad: 火星的霸凌方式好特別 09/15 20:58
2F:→ ricoricoyan: 我懂這種感覺= =,撿到東西的時候,明明就應該不要 09/15 21:03
3F:→ ricoricoyan: 動它留在原處,還故意送到很遠的公家機關滿足自己的 09/15 21:03
4F:→ ricoricoyan: 聖人主義造成失主不便,真的很不可取 09/15 21:03
5F:→ ricoricoyan: 應該要像大眾多多宣導‘‘路不拾遺’’的觀念才對 09/15 21:04
6F:→ iscu: webptt.com/m.aspx?n=bbs/Japan_Travel/M.1524052324.A.7AF.html 09/16 00:49
7F:→ iscu: 都幾年前的舊聞了...現在才在問~~ 09/16 00:49
8F:→ sindyevil: 哪個人這麼厲害可以認定主觀80啊?沒想過如果認識還堅 09/16 08:09
9F:→ sindyevil: 持找警局登記遺失物,表示拾得人對失主有一定的認識才 09/16 08:09
10F:→ sindyevil: 有的選擇嗎? 09/16 08:09
11F:→ wim1990: 判你不準再發廢文罪可以嗎 XD 09/16 08:33
12F:→ saltlake: 在圖書館看到某座位的人離開座位卻留下物品,一段時間 09/16 16:40
13F:→ saltlake: 見該人沒回座,就走果去把物品拿起交到最近的警察局 09/16 16:40
14F:→ JustSad: 北北,你走到一半我就會報警抓你這個小偷。 09/16 18:38
15F:→ taoist9999: 搞得好像諜對諜。 XD 09/16 19:33
16F:→ maniaque: 把認識的夫妻檔,喝醉的老公送到警察局的意思嗎??? 09/17 09: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