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Marty23 (Marty)
看板LAW
標題Re: [見解] 大家對於這次判無罪有什麼見解?
時間Sun Aug 23 18:35:46 2020
---《刑法第19條規定》---
1.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
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,不罰。
2.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,
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,顯著減低者,得減輕其刑。
3.前二項規定,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,不適用之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審判長陳筱珮、陪席法官羅郁婷、受命法官陳玉雲,依照刑法19條第1項,
判定梁崇銘吸毒後失去辨識行為的能力,因此無罪,
但是梁崇銘殺人當時是否真的失去辨識行為能力?還有很多疑問,
就算退一萬步,假設他殺人當時真的失去辨識能力好了,
但梁崇銘吸毒這個行為,明顯符合第3項,「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」,
所以根本不適用19條第1項跟第2項。
為什麼呢?
首先,犯人梁崇銘吸毒後殺害母親,
有可能是
故意也有可能是
過失,但無論是故意或過失,
都符合19條第3項「因
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」。
並且,他吸毒後殺人也是
自行招致,並不是別人餵毒給他,
也不是別人強迫他吸毒,是他自己要吸毒,
並且在吸毒後因故意或過失而殺人,
所以也符合
自行招致這個條件,
所以不管怎麼看他都符合19條第3項,
「於因
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」
所以根據19條第3項規定,梁崇銘並不適用19條第1項跟19條第2項,
因此應該判決有罪。
--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1.242.102.1 (臺灣)
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ebptt.com/m.aspx?n=bbs/LAW/M.1598178949.A.AFF.html
1F:推 taoist9999: 一個老練的吸毒仔,對自己吸毒後無辯識能力及控制能力 08/23 21:37
2F:→ taoist9999: 而對可能侵害他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財產一事應該是有預見 08/23 21:38
3F:→ taoist9999: 性。 08/23 21:38
4F:→ taoist9999: 檢察官應該要打這一點。 08/23 21:38
5F:→ taoist9999: 吸毒仔在吸毒前就有刑法第13條第2項之未必故意了。 08/23 21:40
6F:推 Qmmmmmmmm: 回樓上,這必須提出過去有吸毒後攻擊人的紀錄當佐證。 08/23 22:56
7F:推 brian900530: 請參照99年台上6035判決之意旨,「原因自由行為之行 08/23 23:47
8F:→ brian900530: 為人,於精神、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,即須對 08/23 23:47
9F:→ brian900530: 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,始符 08/23 23:47
10F:→ brian900530: 合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 08/23 23:47
11F:→ brian900530: 則。」若不符合僅可認為「自醉行為」而非「原因自由 08/23 23:47
12F:→ brian900530: 行為」,在我國刑法中自醉行為並不如德國刑法第323條 08/23 23:47
13F:→ brian900530: 之1有明確規定,又因為最高法院將刑法第19條第3項構 08/23 23:47
14F:→ brian900530: 成要件限縮於前述判決意旨,又本件裁判書中有提到被 08/23 23:47
15F:→ brian900530: 告不具有殺人動機,因此以19條1項判決無罪 08/23 23:47
16F:→ jenoren: 行為人知道自己即將適用毒品;和自己欲藉由施用毒品來犯 08/24 02:48
17F:→ jenoren: 特定之罪,這是兩個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。 08/24 02:48
18F:→ jenoren: Q大和b大的推文內容有點出來。然後,既然提到德國法制, 08/24 02:48
19F:→ jenoren: 若有興趣研究,德國刑法很特別有趣(像不作為救助罪,公 08/24 02:48
20F:→ jenoren: 民就被課予一定社會角色的連帶義務…等等)。 08/24 02:48
21F:→ jenoren: *施用毒品 08/24 03:12
22F:→ KHlawtel: 原因自由行為前階段要有殺人故意 08/24 14:05
23F:推 muaci: 原因自由行為適用範圍應該有嚴格的限縮吧,不然酒駕的每個人 08/25 08:29
24F:→ muaci: 都沒有殺人故意,是不是都不構成犯罪了 08/25 08: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