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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-《刑法第19条规定》--- 1.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, 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,不罚。 2.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, 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,显着减低者,得减轻其刑。 3.前二项规定,於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,不适用之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审判长陈筱佩、陪席法官罗郁婷、受命法官陈玉云,依照刑法19条第1项, 判定梁崇铭吸毒後失去辨识行为的能力,因此无罪, 但是梁崇铭杀人当时是否真的失去辨识行为能力?还有很多疑问, 就算退一万步,假设他杀人当时真的失去辨识能力好了, 但梁崇铭吸毒这个行为,明显符合第3项,「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」, 所以根本不适用19条第1项跟第2项。 为什麽呢? 首先,犯人梁崇铭吸毒後杀害母亲, 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过失,但无论是故意或过失, 都符合19条第3项「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」。 并且,他吸毒後杀人也是自行招致,并不是别人喂毒给他, 也不是别人强迫他吸毒,是他自己要吸毒, 并且在吸毒後因故意或过失而杀人, 所以也符合自行招致这个条件, 所以不管怎麽看他都符合19条第3项, 「於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」 所以根据19条第3项规定,梁崇铭并不适用19条第1项跟19条第2项, 因此应该判决有罪。 --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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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文章网址: https://webptt.com/cn.aspx?n=bbs/LAW/M.1598178949.A.AFF.html
1F:推 taoist9999: 一个老练的吸毒仔,对自己吸毒後无辩识能力及控制能力 08/23 21:37
2F:→ taoist9999: 而对可能侵害他人之生命、身体、财产一事应该是有预见 08/23 21:38
3F:→ taoist9999: 性。 08/23 21:38
4F:→ taoist9999: 检察官应该要打这一点。 08/23 21:38
5F:→ taoist9999: 吸毒仔在吸毒前就有刑法第13条第2项之未必故意了。 08/23 21:40
6F:推 Qmmmmmmmm: 回楼上,这必须提出过去有吸毒後攻击人的纪录当佐证。 08/23 22:56
7F:推 brian900530: 请参照99年台上6035判决之意旨,「原因自由行为之行 08/23 23:47
8F:→ brian900530: 为人,於精神、心智状态正常之原因行为阶段,即须对 08/23 23:47
9F:→ brian900530: 犯罪事实具有故意或应注意并能注意或可得预见,始符 08/23 23:47
10F:→ brian900530: 合犯罪行为人须於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方加以处罚之原 08/23 23:47
11F:→ brian900530: 则。」若不符合仅可认为「自醉行为」而非「原因自由 08/23 23:47
12F:→ brian900530: 行为」,在我国刑法中自醉行为并不如德国刑法第323条 08/23 23:47
13F:→ brian900530: 之1有明确规定,又因为最高法院将刑法第19条第3项构 08/23 23:47
14F:→ brian900530: 成要件限缩於前述判决意旨,又本件裁判书中有提到被 08/23 23:47
15F:→ brian900530: 告不具有杀人动机,因此以19条1项判决无罪 08/23 23:47
16F:→ jenoren: 行为人知道自己即将适用毒品;和自己欲藉由施用毒品来犯 08/24 02:48
17F:→ jenoren: 特定之罪,这是两个完全不同层次的问题。 08/24 02:48
18F:→ jenoren: Q大和b大的推文内容有点出来。然後,既然提到德国法制, 08/24 02:48
19F:→ jenoren: 若有兴趣研究,德国刑法很特别有趣(像不作为救助罪,公 08/24 02:48
20F:→ jenoren: 民就被课予一定社会角色的连带义务…等等)。 08/24 02:48
21F:→ jenoren: *施用毒品 08/24 03:12
22F:→ KHlawtel: 原因自由行为前阶段要有杀人故意 08/24 14:05
23F:推 muaci: 原因自由行为适用范围应该有严格的限缩吧,不然酒驾的每个人 08/25 08:29
24F:→ muaci: 都没有杀人故意,是不是都不构成犯罪了 08/25 08:29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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