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bmwg8 (G8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請問這樣算縱放現行犯嗎?
時間Tue Jul 21 19:46:30 2020
女性友人和老公分居已久,男性有多次家暴紀錄
昨天該男持備份鑰匙侵入女性友人住家,性侵,毆打,軟禁,搶手機不讓她報警
該男和女性友人的媽媽通電話訴苦時,女性友人叫媽媽報警
之後警察到場以後,女性友人告了傷害和妨礙性自主
接著去醫院驗傷
然後回來以後發現該男做完筆錄警察就放他走了.....
試問該男這樣還不算現行犯嗎?
警察這方面有疏失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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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wim1990: 我認為沒有,身份能確認、證據能保全,其實逮不逮其次, 07/21 20:10
2F:→ wim1990: 再者逮了你認為能幹嘛?抓去關?這答案太後面,不過就開 07/21 20:10
3F:→ wim1990: 完庭就能回來。 07/21 20:10
4F:推 loveloser: 現行犯警察是得逮捕 不是應逮捕 除了民眾逮捕後警察才 07/21 21:27
5F:→ loveloser: 是應解送 07/21 21:27
6F:推 tnssh211448: 沒有羈押的必要 你要警察怎樣 07/21 21:39
我在意的點不是有沒有羈押,而是為什麼警察是函送法辦,而不是移送地檢署
7F:→ samnpc: 現行犯開完庭,大多都無保請回,大概比非現行犯多待4、5 07/21 22:09
犯了妨礙性自主肯定要付錢交保,男方沒錢就會被羈押了,怎麼會沒差
8F:→ samnpc: 個小時,這樣有比較好嗎 07/21 22:09
9F:推 songzhen: 不算 没有 07/21 22:15
10F:→ songzhen: 你以為會立刻抓去關還是羈押嗎 笑死人 07/21 22:16
我的疑問是為什麼不是移送地檢署,而是函送地檢署,你誤解了
11F:→ mudafucka: 到底是想懲罰那位男性友人還是想懲罰警察? 07/21 22:46
警察現在承認自己沒依現行犯移送地檢署有疏失了,但人都放走了
※ 編輯: bmwg8 (220.133.25.26 臺灣), 07/21/2020 23:32:27
※ 編輯: bmwg8 (220.133.25.26 臺灣), 07/21/2020 23:33:31
※ 編輯: bmwg8 (220.133.25.26 臺灣), 07/21/2020 23:35:53
※ 編輯: bmwg8 (220.133.25.26 臺灣), 07/21/2020 23:38:12
12F:推 loveloser: 誰說肯定要交保的 你以為台灣的司法保障人權喊假的 07/22 00:21
13F:→ loveloser: 無逃亡再犯之虞就給他回家了 反正再犯了也不是法官背鍋 07/22 00:21
是否有機會可以限制住居,定時要到警局報到,因為沒有直接移送地檢署,才讓犯人可以做完筆錄直接回家,讓他行蹤可以不受控制
14F:→ songzhen: 沒有一定交保啊 你搞錯交保的目的了 07/22 00:22
警察不會違法,但是警方已承認自己程序上有疏失
15F:→ songzhen: 坦白說警察可能有疏失 但沒違法 07/22 00:23
16F:推 loveloser: 如果你認為是現行犯 人人得逮捕 當初把他抓起來移交警 07/22 00:24
17F:→ songzhen: 你想想交保 那個保是保什麼 以及什麼情況會被沒收就知 07/22 00:24
18F:→ songzhen: 道了 07/22 00:24
19F:→ loveloser: 察 那警察就是應移送 不然現場警察認定不是現行犯或是 07/22 00:24
20F:→ loveloser: 覺得是現行犯但沒有逮捕之必要 都是合法的 07/22 00:25
21F:→ justicesword: 你可能不太清楚,但從來就沒有沒錢交保就會羈押這 07/22 00:32
抱歉,我的理解有誤,但是有直接移送地檢署,至少還有可能限制住居等等,現在做完筆錄就放走了,這才讓人覺得傻眼
22F:→ justicesword: 件事。 07/22 00:32
※ 編輯: bmwg8 (220.133.25.26 臺灣), 07/22/2020 00:51:09
※ 編輯: bmwg8 (220.133.25.26 臺灣), 07/22/2020 00:53:42
※ 編輯: bmwg8 (220.133.25.26 臺灣), 07/22/2020 00:54:55
23F:推 loveloser: 我只能說你對台灣的法律想的太美好了 那些限制一點屁用 07/22 01:01
24F:→ loveloser: 也沒有 就跟貼一張"錄影中勿偷竊"一樣 嚇唬不懂的人 07/22 01:02
25F:→ justicesword: 限制住居………嘻嘻 07/22 01:07
26F:→ justicesword: 難不成你以為限制住居是把當事人關在居所不得外出 07/22 01:09
27F:→ justicesword: 嗎? 07/22 01:09
28F:→ mudafucka: 老話一句,現行犯是得逮捕,不是應逮捕,如果你很在意 07/22 02:53
29F:→ mudafucka: 現行犯應該是要應逮捕的話,建議你可以請立委修法... 07/22 02:53
30F:推 jay111101: 清官難斷家務事,把責任推給警察有比較好? 07/22 09:46
31F:推 Apologize924: 除非是當場警察有看到打人 07/22 11:37
32F:→ Apologize924: 聽你敘述警察應該沒有目擊犯罪過程 07/22 11:37
33F:推 iloveu0431: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現行犯,才有應逮捕。可是看你 07/22 12:18
34F:→ iloveu0431: 言語敘述,應非現行犯了。 07/22 12:18
35F:推 iloveu0431: 更正上面現行犯認定部分,畢竟小弟沒有在現場,難憑 07/22 12:22
36F:→ iloveu0431: 言語敘述來認定是否為現行犯。 07/22 12:22
37F:→ maniaque: 裡面的犯行有"強姦"(妨礙性自主)耶...警察縱放心臟真大 07/22 12:59
38F:→ jenoren: 原po或許不具備法律專業,所以不熟稔現行犯(及準現行犯 07/23 01:25
39F:→ jenoren: )逮捕之要件。 07/23 01:25
41F:→ jenoren: 依所述之傳聞內容,本件客觀上是否符合犯罪「實施中」或 07/23 01:25
42F:→ jenoren: 「實施後即時被發覺」,以及「該犯罪人有逃亡之虞」或「 07/23 01:25
43F:→ jenoren: 其身分不能及時確定」之要件,恐有疑義。 07/23 01:25
44F:→ jenoren: 此時最緊急的不是探討警察執法是否有疏失,而是應該擔心 07/23 01:25
45F:→ jenoren: 行為人後續再有相關行為,以下附上聲請保護令之相關資訊 07/23 01:25
謝謝你,當天已經申請緊急保護令了
46F:→ jenoren: 網址,也請您的女性友人備齊資料,尋求專業的法律諮詢。 07/23 01:25
48F:推 davis837: 這就不是現行犯啊 07/23 10:40
※ 編輯: bmwg8 (1.200.212.245 臺灣), 07/23/2020 13:49:45
49F:推 jenoren: 暴力言行零容忍。 07/23 14:52
50F:→ jenoren: 法律學科被部分媒體黑過頭了,其實它的內容博大精深,遣 07/23 14:52
51F:→ jenoren: 詞用字嚴謹,逐段文句甚至細至不同的用字都有相應之意涵 07/23 14:52
52F:→ jenoren: 。 07/23 14:52
53F:→ jenoren: 舉例來說:「聲請」係用在廣義之司法機關(含大法官、法 07/23 14:52
54F:→ jenoren: 院、法官和檢察總長、檢察署、檢察官);「申請」則用在 07/23 14:52
55F:→ jenoren: 行政機關。(最高法院105年臺抗字第40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 07/23 14:52
56F:→ jenoren: 照) 07/23 14:52
57F:→ jenoren: 【實例說明】保護令概由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核發,用「聲請 07/23 14:52
58F:→ jenoren: 」;三倍券得由申請人向郵局臨櫃領取,用「申請」。 07/23 14:52
59F:→ jenoren: 非法律專業之民眾遇到法律問題,請第一時間立即請教熬過 07/23 14:52
60F:→ jenoren: 法學院試煉的那批人(如:律師、法扶、各大學法律服務社 07/23 14:52
61F:→ jenoren: ),最忌諱望文生義,甚至道聽塗說而犧牲了自己的權益。 07/23 14:52
62F:推 NEWZEALAND: 文章描述無法判定是否為現行犯,但由於仍是夫妻,妨害 07/24 01:17
63F:→ NEWZEALAND: 性自主部分會更難認定,傷害警察到場時除非還在行為 07/24 01:17
64F:→ NEWZEALAND: 中,否則即非現行,移不移送地檢部分員警會請示檢察官 07/24 01:17
65F:→ NEWZEALAND: 確認,部分自己判定,若覺得未移送有問題,可在偵查 07/24 01:17
66F:→ NEWZEALAND: 詢問時將受害情況告知檢察官,請檢察官評估是否有需 07/24 01:17
67F:→ NEWZEALAND: 當庭逮捕為強制處分之必要 07/24 01:17
68F:推 NEWZEALAND: 另部分推文可能誤解原po的意思,原po疑惑的是員警未 07/24 01:21
69F:→ NEWZEALAND: 依現行犯逮捕規定移送地檢署,是有無逮捕移送的問題, 07/24 01:21
70F:→ NEWZEALAND: 至於交保羈押那些是移送地檢署才可能產生的後續程序, 07/24 01:21
71F:→ NEWZEALAND: 並非他文章的重點所在 07/24 01:21
72F:推 NEWZEALAND: 警察放他走=非現行犯=\=不能羈押或交保 07/24 01:23
73F:→ NEWZEALAND: 這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07/24 01:24
74F:推 rty4455: 台灣法律規定「應」逮捕的只有違反保護令現行犯(家暴法 07/24 16:15
75F:→ rty4455: )其他都只有「得」 所以沒有所謂的縱放人犯 另外兩人還 07/24 16:15
76F:→ rty4455: 是夫妻關係 你所稱的行為到底是不是客觀事實 又或者是你 07/24 16:15
77F:→ rty4455: 站在你女性友人的立場敘述這方面不可考 很多事情經由事 07/24 16:15
78F:→ rty4455: 後的轉述、立場偏頗、其他因素影響 都會有影響 與其現在 07/24 16:15
79F:→ rty4455: 糾結現行犯問題 不如多蒐集證據、申請保護令、找地方安置 07/24 16:15
80F:→ rty4455: 比較實際 07/24 16:15
81F:推 adamas0422: 你的女性友人為何不換鑰匙? 07/30 02: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