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keflex (感謝有妳們!)
看板LAW
標題[法規] 關於刑訴§18II之違憲與否?
時間Wed Jul 1 19:08:23 2020
刑訴§18II
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聲請法官迴避:
二、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,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。
同法§22
法官被聲請迴避者,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,應即
停止訴訟程序。
亦即採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聲請者 訴訟程序不因而暫停
但如果裁定准許法官迴避
但案件都已經宣判
此時原判決是否失效?
另外一個問題
如果裁定前就已經宣判
是否該裁定就被迫駁回?
理由是 生米已煮成熟飯 後來的裁定即使認為法官迴避有理
也無法更改原審法官已做出之判決?
這部分完全沒有法律依據
是制度設計錯誤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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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推 CKYww: 發生在一審的話 可以此為理由上訴第二審 二審法院依第369條 07/01 20:00
2F:→ CKYww: 應撤銷原判決 07/01 20:00
3F:→ CKYww: 發生在二審 則依379條第2款為當然違背法令 上訴至第三審 撤 07/01 20:00
4F:→ CKYww: 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 07/01 20:00
5F:→ CKYww: 做成的判決不會因程序瑕疵或違法當然失其效力 要靠另外的程 07/01 20:03
6F:→ CKYww: 序讓它撤銷 07/01 20: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