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keflex (感谢有你们!)
看板LAW
标题[法规] 关於刑诉§18II之违宪与否?
时间Wed Jul 1 19:08:23 2020
刑诉§18II
当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声请法官回避:
二、法官有前条以外情形,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。
同法§22
法官被声请回避者,除因急速处分或以第十八条第二款为理由者外,应即
停止诉讼程序。
亦即采第十八条第二款之声请者 诉讼程序不因而暂停
但如果裁定准许法官回避
但案件都已经宣判
此时原判决是否失效?
另外一个问题
如果裁定前就已经宣判
是否该裁定就被迫驳回?
理由是 生米已煮成熟饭 後来的裁定即使认为法官回避有理
也无法更改原审法官已做出之判决?
这部分完全没有法律依据
是制度设计错误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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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推 CKYww: 发生在一审的话 可以此为理由上诉第二审 二审法院依第369条 07/01 20:00
2F:→ CKYww: 应撤销原判决 07/01 20:00
3F:→ CKYww: 发生在二审 则依379条第2款为当然违背法令 上诉至第三审 撤 07/01 20:00
4F:→ CKYww: 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 07/01 20:00
5F:→ CKYww: 做成的判决不会因程序瑕疵或违法当然失其效力 要靠另外的程 07/01 20:03
6F:→ CKYww: 序让它撤销 07/01 20: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