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ultratimes (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幫助犯有可能是幫助不特定對象嗎?
時間Fri Jun 19 19:52:02 2020
一般刑法都有所謂的從屬原則
像是幫助犯,一定要有本犯,才會有幫助犯
但如果某人的幫助,不單單只會幫助一件犯罪,而是能幫助所有同類型的犯罪呢?
例如出了新興的詐騙手法
這種詐騙手法不是某犯罪集團或某些騙子專屬,而是一種已經很普遍的手法
但是有人認為,這些被騙的人是自己太笨了,一定要讓他們被騙騙才能學到教訓
於是就故意教導大眾錯誤的應對,讓那些被騙的人更容易被騙
於幫助犯的定義上,不需要和正犯有聯絡 也不需要讓正犯知道你在幫助他
那像這種有幫助犯罪
但是幫助到的正犯卻是不特定人 而是不特定的多數集團或個人
那這種幫助犯該如何構成幫助行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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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推 utawareru: 首先按此言所述應屬於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06/21 11:30
2F:推 utawareru: 行為人明知該手法之結果並散播不實消息有意使其發生 06/21 11:32
3F:→ utawareru: 顯然符合刑法第13條成立其故意 06/21 11:33
4F:推 utawareru: 若有人因聽信該員所說且該應對使事主陷於詐術而受害 06/21 11:37
5F:→ utawareru: 可認知該員之行為與事主受害結果成立因果關係 06/21 11:39
6F:推 utawareru: 最後若該員非無行為能力人則此罪成立 06/21 11:43
7F:推 utawareru: 接著探討該員散播之應對方式是否構成詐欺犯整體犯罪行 06/21 11:48
8F:→ utawareru: 為的一部分,若成立該員顯屬共同正犯,不成立方屬幫助 06/21 11:48
9F:→ utawareru: 犯 06/21 11:48
10F:推 JustSad: 如果你真的很好奇,可在去找謝和弦互毆 06/21 13:34
11F:→ JustSad: 互告傷害別和解,他現在緩刑會併刑加重 06/21 13:36
12F:→ JustSad: 而你被告傷害的部分,看我會不會被列為幫助犯? 06/21 13:37
13F:→ JustSad: 如果一次實驗數據不夠,你仍有疑惑,不打緊 06/21 13:38
14F:→ JustSad: 你被告傷害未和解應該也是緩刑,我再找一人打你 06/21 13:39
15F:→ JustSad: 一樣叫他不和解,一樣看我有沒有被列為幫助犯 06/21 13:40
16F:→ JustSad: 我們可以一直循環到我被判刑或你願意接受為止 06/21 13:4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