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ultratimes ()
看板LAW
标题[问题] 帮助犯有可能是帮助不特定对象吗?
时间Fri Jun 19 19:52:02 2020
一般刑法都有所谓的从属原则
像是帮助犯,一定要有本犯,才会有帮助犯
但如果某人的帮助,不单单只会帮助一件犯罪,而是能帮助所有同类型的犯罪呢?
例如出了新兴的诈骗手法
这种诈骗手法不是某犯罪集团或某些骗子专属,而是一种已经很普遍的手法
但是有人认为,这些被骗的人是自己太笨了,一定要让他们被骗骗才能学到教训
於是就故意教导大众错误的应对,让那些被骗的人更容易被骗
於帮助犯的定义上,不需要和正犯有联络 也不需要让正犯知道你在帮助他
那像这种有帮助犯罪
但是帮助到的正犯却是不特定人 而是不特定的多数集团或个人
那这种帮助犯该如何构成帮助行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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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推 utawareru: 首先按此言所述应属於刑法第339条诈欺罪 06/21 11:30
2F:推 utawareru: 行为人明知该手法之结果并散播不实消息有意使其发生 06/21 11:32
3F:→ utawareru: 显然符合刑法第13条成立其故意 06/21 11:33
4F:推 utawareru: 若有人因听信该员所说且该应对使事主陷於诈术而受害 06/21 11:37
5F:→ utawareru: 可认知该员之行为与事主受害结果成立因果关系 06/21 11:39
6F:推 utawareru: 最後若该员非无行为能力人则此罪成立 06/21 11:43
7F:推 utawareru: 接着探讨该员散播之应对方式是否构成诈欺犯整体犯罪行 06/21 11:48
8F:→ utawareru: 为的一部分,若成立该员显属共同正犯,不成立方属帮助 06/21 11:48
9F:→ utawareru: 犯 06/21 11:48
10F:推 JustSad: 如果你真的很好奇,可在去找谢和弦互殴 06/21 13:34
11F:→ JustSad: 互告伤害别和解,他现在缓刑会并刑加重 06/21 13:36
12F:→ JustSad: 而你被告伤害的部分,看我会不会被列为帮助犯? 06/21 13:37
13F:→ JustSad: 如果一次实验数据不够,你仍有疑惑,不打紧 06/21 13:38
14F:→ JustSad: 你被告伤害未和解应该也是缓刑,我再找一人打你 06/21 13:39
15F:→ JustSad: 一样叫他不和解,一样看我有没有被列为帮助犯 06/21 13:40
16F:→ JustSad: 我们可以一直循环到我被判刑或你愿意接受为止 06/21 13:4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