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wey3293548 (德德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提告妨害名譽是否成立
時間Thu Jun 11 04:14:23 2020
如題
小弟5/19
在FB的地方社團
一篇工作徵人啟事的文章上
在其中一則留言下回覆留言者
卻遭到文章原PO的謾罵
如附圖
https://i.imgur.com/bHNRCb9.jpg
後續有請求道歉並揚言如果不道歉會報案處理
可對方後續態度就是......
https://i.imgur.com/7axdC12.jpg
這個月16號開庭
想請問目前為止的佐證去提告對方
妨害名譽是否會成立呢?
還麻煩板上的前輩們指教
--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49.216.58.157 (臺灣)
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ebptt.com/m.aspx?n=bbs/LAW/M.1591820065.A.AD2.html
1F:→ wey3293548: 補充:傳票上的開庭是刑字偵查庭 06/11 04:18
2F:→ wey3293548: 補充:FB的名稱能夠與真實身分連結(英文姓名) 06/11 04:20
3F:→ songzhen: 擲爻 這沒人能跟你保證 06/11 04:23
4F:推 Lailungsheng: 掏出你的...硬幣,往上丟,人頭是成立,金額是不成 06/11 08:13
5F:→ Lailungsheng: 立,站立是法官會約炮你 06/11 08:13
6F:→ wim1990: 我是覺得如果問這種實體問題的是都不用問 因為板上沒人是 06/11 09:03
7F:→ wim1990: 承辦檢察官或法官 沒人能跟你保證 最後還是都建議擲爻 06/11 09:03
8F:推 JustSad: 歡迎蒞臨批踢踢法律宮廟擲爻版 06/11 09:16
9F:→ songzhen: 不知道啥時才會除罪 想看集體玻璃心碎 06/11 09:18
10F:→ wey3293548: 感謝各位的建議 之後有結果的話會跟各位報告的 06/11 10:25
11F:推 JustSad: 網路帳號是否能連結本人不是你認定 06/11 10:28
12F:→ JustSad: 要嘛如某版友努力舉證與人格特質關聯 06/11 10:29
13F:→ JustSad: 要嘛已經有訴訟案例可以沿用…… 06/11 10:29
14F:→ JustSad: 本版有我知道至少有三個ID不能罵 06/11 10:30
15F:→ JustSad: 其中一個就是告前版主讓他被通緝XD 06/11 10:30
16F:推 JustSad: 有訴訟前例就不必辛苦舉證還可能沒用 06/11 10:32
17F:→ JustSad: 其次是臉書大部分都不會起訴 06/11 10:33
18F:→ JustSad: 因為個資取得困難,但他是徵人可能例外 06/11 10:34
19F:→ JustSad: 並不是「你認為很好查」就能查到他個資 06/11 10:35
20F:→ JustSad: 就類似前幾篇的案例,IP一樣無法證明 06/11 10:35
21F:→ JustSad: (他如果不狡辯裝死不難,裝死沒轍 06/11 10:37
22F:→ JustSad: (網路警察或政府單位並非無法查證 06/11 10:38
23F:→ JustSad: (殺雞焉用牛刀,不會拿飛彈抓小偷 06/11 10:38
24F:推 JustSad: 找到人偵查佐只會要他到案說明你提告的 06/11 10:41
25F:→ JustSad: 偵查庭他才有機會解釋或辯駁、提出證據 06/11 10:42
26F:→ JustSad: 貼圖對話看起來,我覺得不起訴機率大 06/11 10:43
27F:→ JustSad: 簡單說,被打不還手才能告對方傷害 06/11 10:44
28F:→ JustSad: 有擋有還手,可能變成互毆結案機率大 06/11 10:45
29F:推 JustSad: 你臉書帳號如果是本名或以前訴訟過 06/11 10:49
30F:→ JustSad: 否則要連結到你現實本人……?? 06/11 10:50
31F:推 JustSad: 我臉書用護照英文名字,還護照認證過 06/11 10:52
32F:推 JustSad: 臉書被罵也沒告過人,曾想告過一個人渣 06/11 10:54
33F:→ JustSad: 臉書有檢舉、封鎖、刪除功能 06/11 10:54
34F:→ ndhuwei: 現在連馬路上比中指都不起訴了,你覺得這種罵「網路帳號 06/11 12:11
35F:→ ndhuwei: 」的起訴可能多少? 06/11 12:11
36F:推 smt3457: 真要拼的話找律師提告民事侵權行為 06/11 17:23
37F:→ oao521: 以我個人的見解啦 與其去告妨害名譽 不如就像你留言說的 06/11 17:57
38F:→ oao521: 勞工檢舉傳送門 去試試看 去跑法院 就是擲骰子遊戲 06/11 17:58
39F:→ oao521: 跑法院付出的是時間成本+少量的金錢成本 再衡量期望值 06/11 17:59
40F:推 q135q135: 歡迎蒞臨酒駕哥胡言亂語酸人板 06/11 20:41
41F:推 cofepupu: 歡迎蒞臨流浪律師與網路訟棍板 06/11 20:50
42F:→ q135q135: 沒想到有人釣魚釣到這裡來了 06/11 21:19
44F:推 a1k2j3b: 如果除罪我一定每天上網噴爆== 06/14 08:5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