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meblessme (地球太可怕我要回火星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縱放罪犯導致罪犯在外傷人,符合刑法124
時間Fri Jun 5 18:47:21 2020
如題
這幾年,常常看到有罪犯利用或做出
在法官輕判或交保或假釋後
違法傷害殺害強暴他人的情形
請問這樣的法官,
符合刑法124條 枉法裁判罪嗎?
譬如重複酒駕仍然沒羈押判刑
而在外繼續酒駕肇事
刑法124 枉法裁判罪
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,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
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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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ejrq5785: 嗯嗯 06/05 18:55
2F:→ songzhen: 喔喔 06/05 18:59
3F:推 stanlyleu: 你這完全是以結果論 回頭看吧 06/05 19:00
4F:→ meblessme: 當然用結果反推不太合理, 06/05 19:06
5F:→ meblessme: 但如果說 用以證明無罪或輕判的理由 06/05 19:06
6F:→ meblessme: 證據的證據力不足 06/05 19:06
7F:→ meblessme: 導致有高度再犯或棄保者得以回到社會呢? 06/05 19:07
8F:→ meblessme: 簡單說 當罪犯離開管束回到社會後違法時 06/05 19:09
9F:→ meblessme: 能不能回過頭去檢查當初放行時所依賴的裁判是否合理 06/05 19:09
10F:推 a9301040: 你發廢文的時候,有想過,別人看了這篇去殺人,你就是 06/05 19:39
11F:→ a9301040: 殺人犯囉 06/05 19:39
12F:→ a9301040: 呵呵 06/05 19:39
13F:→ CKYww: 你的合理不是法官的合理 06/05 19:42
14F:→ CKYww: 你這邏輯成立的話 法官乾脆全部都羈押 就不會承擔風險啦 06/05 19:42
15F:→ CKYww: 枉法裁判不是給你這樣用在針對法官的見解和判斷上的 06/05 19:43
16F:→ songzhen: 誰跟你說是證據證明他無罪?邏輯上就不是這樣啊 06/05 19:43
17F:→ meblessme: 又或者李家可以提告李春慧法官這條,原因是精神鑑定證 06/05 19:57
18F:→ meblessme: 據力不足 06/05 19:57
19F:→ CKYww: 那你要做的是上訴 這法條不是這樣用的好嗎 06/05 20:02
20F:→ ejrq5785: 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06/05 20:02
21F:推 ultratimes: 這條罪和誣告類似吧,必須要有證據判無罪或無證據判 06/05 20:56
22F:→ ultratimes: 有罪,且不包含誤判,必須要法官故意的 06/05 20:56
23F:→ ultratimes: 如果法條多一條 因過失而成立本罪者判XXX 那就可以囉 06/05 20:56
24F:推 qw12mo: 主觀構成要件要有故意 06/05 21:47
25F:推 mudafucka: ejrq大有跟上時事喔XDD 06/05 22:51
26F:推 Justice0800: 我看到這篇還以為是發在廢文板 06/06 06:01
27F:推 Bluesemen: 枉法裁判跟你說的案例事實完全沒有關係XD 06/06 11: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