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meblessme (地球太可怕我要回火星)
看板LAW
标题[问题] 纵放罪犯导致罪犯在外伤人,符合刑法124
时间Fri Jun 5 18:47:21 2020
如题
这几年,常常看到有罪犯利用或做出
在法官轻判或交保或假释後
违法伤害杀害强暴他人的情形
请问这样的法官,
符合刑法124条 枉法裁判罪吗?
譬如重复酒驾仍然没羁押判刑
而在外继续酒驾肇事
刑法124 枉法裁判罪
有审判职务之公务员或仲裁人,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,处一年以上七年
以下有期徒刑。
--
※ 发信站: 批踢踢实业坊(ptt.cc), 来自: 42.74.149.72 (台湾)
※ 文章网址: https://webptt.com/cn.aspx?n=bbs/LAW/M.1591354043.A.3CB.html
1F:→ ejrq5785: 嗯嗯 06/05 18:55
2F:→ songzhen: 喔喔 06/05 18:59
3F:推 stanlyleu: 你这完全是以结果论 回头看吧 06/05 19:00
4F:→ meblessme: 当然用结果反推不太合理, 06/05 19:06
5F:→ meblessme: 但如果说 用以证明无罪或轻判的理由 06/05 19:06
6F:→ meblessme: 证据的证据力不足 06/05 19:06
7F:→ meblessme: 导致有高度再犯或弃保者得以回到社会呢? 06/05 19:07
8F:→ meblessme: 简单说 当罪犯离开管束回到社会後违法时 06/05 19:09
9F:→ meblessme: 能不能回过头去检查当初放行时所依赖的裁判是否合理 06/05 19:09
10F:推 a9301040: 你发废文的时候,有想过,别人看了这篇去杀人,你就是 06/05 19:39
11F:→ a9301040: 杀人犯罗 06/05 19:39
12F:→ a9301040: 呵呵 06/05 19:39
13F:→ CKYww: 你的合理不是法官的合理 06/05 19:42
14F:→ CKYww: 你这逻辑成立的话 法官乾脆全部都羁押 就不会承担风险啦 06/05 19:42
15F:→ CKYww: 枉法裁判不是给你这样用在针对法官的见解和判断上的 06/05 19:43
16F:→ songzhen: 谁跟你说是证据证明他无罪?逻辑上就不是这样啊 06/05 19:43
17F:→ meblessme: 又或者李家可以提告李春慧法官这条,原因是精神监定证 06/05 19:57
18F:→ meblessme: 据力不足 06/05 19:57
19F:→ CKYww: 那你要做的是上诉 这法条不是这样用的好吗 06/05 20:02
20F:→ ejrq5785: 法院不是让你这样玩的 06/05 20:02
21F:推 ultratimes: 这条罪和诬告类似吧,必须要有证据判无罪或无证据判 06/05 20:56
22F:→ ultratimes: 有罪,且不包含误判,必须要法官故意的 06/05 20:56
23F:→ ultratimes: 如果法条多一条 因过失而成立本罪者判XXX 那就可以罗 06/05 20:56
24F:推 qw12mo: 主观构成要件要有故意 06/05 21:47
25F:推 mudafucka: ejrq大有跟上时事喔XDD 06/05 22:51
26F:推 Justice0800: 我看到这篇还以为是发在废文板 06/06 06:01
27F:推 Bluesemen: 枉法裁判跟你说的案例事实完全没有关系XD 06/06 11: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