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smile01 (和你甜甜圈在一起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多人共同持有房屋和公證
時間Thu May 21 23:48:31 2020
想請問一個狀況 :
家族多人分別共有一棟房屋,
目前剛好有2/3持份的人同意出租(屬管理行為)。
我有做過功課,
按照民法820條:是可以在沒獲得另外1/3持份的同意下就出租。
不過現在租客希望進行公證,
公證法又規定:所有的所有權人都要出席進行公證。
問題1: 另外不同意的1/3持份,可以選擇不去公證嗎?
還是說依照民法的規定, 1/3持份"被迫"一定得去公證呢?
我認為1/3持份的人沒有義務一定得去公證。
請問我的理解正確嗎?
問題2: 民法820條又有提到"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,
有故意或重大過失,致共有人受損害者,
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"。
我理解是若在2/3持份同意下簽約(沒公證/僅雙方簽約),
將來如果有重大過失,2/3持份的同意者,要賠償1/3持份不同意者的損失。_
請問這個理解正確嗎?
先謝謝大家幫忙解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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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smile01 (111.249.131.249 臺灣), 05/22/2020 00:14:59
1F:→ maniaque: 管理人呢??? 05/22 11:45
2F:→ smile01: 請問你指的是什麼呢? 我google查到一個"善良管理人" 05/22 21:00
3F:→ a9301040: 找看看有沒有民間公證人願意公證 05/23 20:24
4F:推 KKyosuke: 全體出租人 不是全體所有權人 05/24 06:24
5F:→ KKyosuke: 你要拿出讓公證人能了解出租人持份已經符合民法820的文 05/24 06:25
6F:→ KKyosuke: 件 05/24 06:25
7F:→ KKyosuke: 不過說真的 你直接問公證人不是更快? 05/24 06:25
8F:→ KKyosuke: 不管是法院或民間公證人 公證費訂死了就那一點 基本上 05/24 06:26
9F:→ KKyosuke: 為了明哲保身不被後續問題纏身 基本上都咬著法規辦事 05/24 06:27
10F:→ KKyosuke: 反過來說 只要他有做方面業務 對需要什麼也會很清楚 05/24 06:28
11F:→ smile01: 了解,謝謝樓上的大家 05/24 20:4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