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cloudko (水果冰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檢察官請我提供友人資料
時間Wed May 20 23:47:45 2020
事情是這樣的,因為我之前在fb與一店家發生消費糾紛。
因為,我有到店家粉絲團留負評言論,再加上友人幫忙護航,所以,店家以為友人的留言是我本人用分身去留言的,而提告我妨害名譽。
但在上次的偵查庭,我已向檢察官說明此留言非本人留言了,所以,檢查官請我提供友人個資協助偵辦,但在當下我有婉轉拒絕了。檢察官也說,如果我也不提供,他還是查的出來。
但是,最近我又收到一張傳票,內容是請我提供友人資料。
想請問大家,我一定得提供給檢察官嗎?
會不會因為我不提供,檢察官覺得我配合度低,就把我起訴?
或者,如果需要提供,需要提供到什麼程度?
畢竟友人是幫忙護航,我再提供他的資料給檢察官,感覺好像背叛他的感覺。
還有一個問題,店家把傳票po在粉絲團,雖然裡面幾乎都是她的個資,但有出現案件編號跟我的名字,這樣有違反個資法嗎?
以下補事件發生經過..
因為當天發生消費不愉快,回到家後發現店家在個人fb的發文
https://i.imgur.com/1o0LamX.jpg
https://i.imgur.com/u8vJBpP.jpg
https://i.imgur.com/AwlAMWt.jpg
於是我就跑去粉絲頁留言
https://i.imgur.com/XiBdUpe.jpg
https://i.imgur.com/pHVKhQL.jpg
告知友人,友人雖然不是當事人,但是卻在店家的個人版留言,但是可能她一直沒用第三人稱去描述事實,而讓店家以為友人就是我,而對我進行提告,因為店家有我的全名跟電話..筆戰時,不只這一篇,但都是就事實吵架,沒
https://i.imgur.com/ICF53ig.jpg
https://i.imgur.com/xXUVTxl.jp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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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cloudko (36.239.226.222 臺灣), 05/20/2020 23:55:43
※ 編輯: cloudko (36.239.226.222 臺灣), 05/20/2020 23:55:43
※ 編輯: cloudko (36.239.226.222 臺灣), 05/20/2020 23:55:43
1F:推 iscu: 檢察官不能把你定罪 他只能決定是否起訴05/21 00:00
抱歉,已修改為起訴
抱歉,已修改為起訴
※ 編輯: cloudko (36.239.226.222 臺灣), 05/21/2020 00:23:05
※ 編輯: cloudko (36.239.226.222 臺灣), 05/21/2020 00:23:05
2F:推 cherrywo: 這種狀況只能問天了,因為檢察官可以合理懷疑就是你留05/21 01:18
3F:→ cherrywo: 言的起訴你,也可以說無法確定犯罪者,因此不起訴你05/21 01:18
4F:推 a9301040: 檢察官也可以認為兩個都是你,你那個是幽靈抗辯,然後起05/21 02:59
5F:→ a9301040: 訴你;多少吸毒仔都說類似的XD。或者認為包庇共犯先起訴05/21 02:59
6F:→ a9301040: 你,等你跪求他05/21 02:59
7F:→ songzhen: 大概覺得"朋友"的說法看起來像狡辯 毫無悔意05/21 03:30
8F:→ KKyosuke: 為啥檢察官會問你? 為啥你會說非本人留言?05/21 05:14
9F:→ KKyosuke: 帳號是你的?05/21 05:14
10F:→ KKyosuke: 如果不是的話 你說你不知道是誰不就好?05/21 05:15
11F:→ KKyosuke: 如果你已經說你知道是誰留的言 那要你提供資料很正常啊05/21 05:15
12F:→ likeair: 這就是義氣 你就一肩扛起說是你留的吧05/21 13:48
13F:→ maniaque: 你舉不出來,法官就可以認定這個人不存在,是你瞎掰的....05/21 13:54
14F:→ maniaque: 你要檢察官相信不是你幹的,你就要自己配合辦案05/21 13:55
15F:→ iscu: 不用提阿, 檢察官都說他查得出來了...
上次開庭,檢察官就滿凶的,所以我們怕不配合不知道會不會對我們比較不利? 05/21 14:44
16F:→ iscu: 而且是檢察官要證實這個帳號是你的 不是靠推測05/21 14:44
17F:推 tnssh211448: 叫檢察官自己查啊 被起訴就請求法院調查帳號持有05/21 18:24
18F:→ tnssh211448: 人啊05/21 18:24
※ 編輯: cloudko (36.239.226.222 臺灣), 05/21/2020 19:56:30
※ 編輯: cloudko (36.239.226.222 臺灣), 05/21/2020 19:56:30
19F:推 LONERSAVE: 如果說的是事實,那這樣提妨礙名譽會勝訴嗎?
友人描述的都是真實情況
雖然他本人沒在現場
但我沒加油添醋
店家一直嗆說有監視器
我也有告知檢察官可以請店家提供,證明我們講的都屬實。
05/22 11:30
20F:→ LONERSAVE: 不太懂..妳朋友說的如果都是事實的話,也沒加油添醋或05/22 11:33
21F:→ LONERSAVE: 是妄加推測,那妨礙名譽這條罪名還會成立嗎?05/22 11:33
22F:→ LONERSAVE: 是妄加推測,那妨礙名譽這條罪名還會成立嗎?05/22 11:33
※ 編輯: cloudko (36.239.242.243 臺灣), 05/22/2020 19:47:36
※ 編輯: cloudko (36.239.242.243 臺灣), 05/22/2020 19:49:21
23F:→ maniaque: 讓檢察官難做事,你應該也不會太好過........ 05/22 22:32
24F:→ maniaque: 友人描述是真實狀況? 那他又不在現場,資訊怎來的? 05/22 22:32
25F:→ maniaque: 阿不就是你轉述給他的? 那追到最後還是追到你身上來啊 05/22 22:32
26F:→ maniaque: 檢察官就把妳們兩當共犯處理就好了.... 05/22 22:33
27F:→ maniaque: 你又不承認這是你的留言,卻又對於留言內容證實為真 05/22 22:34
28F:→ maniaque: 以為這樣切割,就沒辦法用誹謗罪處理嗎??? 05/22 22:34
29F:→ JustSad: 簡單說,調查蒐證是檢察官的職責,你們擺爛配合都一樣 05/22 22:38
30F:→ JustSad: 避免麻煩、浪費時間,配合儘早釐清對你不會有壞處。 05/22 22:39
31F:→ JustSad: 就是你留言、或想包庇保護友人,就不必杞人憂天。 05/22 22:40
32F:→ JustSad: 要嘛自首承認,要嘛對幹到底,不想自首不敢對幹不如自首 05/22 22:41
33F:推 griswold: 這有什麼妨害名譽的,就單純消費糾紛衍生的負評而已,店 06/04 19:42
34F:→ griswold: 家根本浪費司法資源 06/04 19:4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