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onijima (jin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校方的文字紀錄具有人證的效力嗎?
時間Fri May 15 23:33:31 2020
現在網路發達且手機普及
民眾的法治觀念也足以保護自己
不少學校也都有裝設監視器
校園霸凌的案件因為收到法律約束而減少
這讓我最近感到很內疚
因為以前我國中時笨笨的不懂事
在學校被全班霸凌竟然只告訴班導
我的家人知道也沒有幫我提告
現在這事讓我很懊悔
因為我錯失追討賠償金的機會
也使自己無法讀到好的學校
導致現在使母親過好生活的目標扔然未實現
雖然十幾年前連沒有照相功能的彩色手機都算炫耀品
我被打要蒐證有一定難度
但其實當時我可以要求父母在聯絡簿追問
使班導在聯絡簿回覆霸凌的事實
藉此來當提告的證據
雖然現在是不可能追究了
但我不禁想問這種校方的文字記錄能當人證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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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220.128.126.220 (臺灣)
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ebptt.com/m.aspx?n=bbs/LAW/M.1589556813.A.1D4.html
※ 編輯: onijima (220.128.126.220 臺灣), 05/15/2020 23:36:38
1F:推 IS0987: .................. 05/15 23:38
我雖然用不到了但別人可能也會到這問題
我只是如同標題想知道這種書面文字的紀錄能算人證嗎?
※ 編輯: onijima (220.128.126.220 臺灣), 05/16/2020 00:04:58
2F:推 Hermess: 有一定的困難。一般來說家長寫我小孩被霸凌了哦。請老師 05/16 00:14
3F:→ Hermess: 關切。老師會回覆:好。我去查證看看。而不是會寫:對, 05/16 00:14
4F:→ Hermess: 他被誰誰誰霸凌了哦,呵呵。 05/16 00:14
5F:→ Hermess: 老師回覆只代表會去查證。而不表示認同你被霸凌的事實。 05/16 00:16
6F:→ Hermess: 不然想騙賠償金的恐龍家長跟惡作劇的死孩子故意寫。老師 05/16 00:16
7F:→ Hermess: 一回覆就表示他認同嗎? 05/16 00:16
8F:→ q135q135: 樓上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?無言............ 05/16 00:16
9F:→ Hermess: 樓上法學大師。常有深刻的法學見解。原po可以問他看看。 05/16 00:17
10F:→ q135q135: 我知道樓上很會google 雖然不見得看得懂google出來的內 05/16 00:39
11F:→ q135q135: 容 但誠心建議樓上去google一下什麼是"人證" 唉~無言 05/16 00:39
我知道書面資料不構成"人"的要件
只是想知道除了聯絡簿外
校方的獎懲紀錄也能證明霸凌的事實
而這種經加害人承認的紀錄是否效力足夠?
正是我想知道的問題
蔣友青年紀和我差不多
假設他自述在台北美國學校被用傷腳踝和恐嚇是事實的話
面對他的腳踝受傷和不願意去學校
當時卻不曾傳出蔣家提出告訴的相關新聞
反而是過了很多年才因為蔣友青自己出事了才被揭露這事
我印象中當時學校內體罰被認為是合理的
是不是當時普遍都認為學校內的事法院和警察局不管?
還是只有我自己笨而已?
※ 編輯: onijima (220.128.126.220 臺灣), 05/16/2020 01:25:13
12F:→ Hermess: 話說q135q135,我看了一下你這兩年的推文。大多是在找出 05/16 01:09
13F:→ Hermess: 他人推文的錯誤。雖然後面補的詞句是尖酸刻薄了點。可是 05/16 01:09
14F:→ Hermess: 你都考上律師執業一段時間了。相信可供分享的經驗是很豐 05/16 01:09
15F:→ Hermess: 富的。為什麼不願意在我們分享錯誤資訊時用正確資訊補正 05/16 01:09
16F:→ Hermess: 呢?至少也會對提問的當事人有幫助阿。 05/16 01:09
17F:→ q135q135: 話說Hermes 看了一下你的推文 很多都是不懂裝懂 被人 05/16 01:16
18F:→ q135q135: 指出錯誤還會惱羞成怒 你身為一個仲介兼投資客 連說錯 05/16 01:16
19F:→ q135q135: 就認錯的基本做人道理都不懂嗎?死不認錯就有比較高尚嗎 05/16 01:16
20F:→ q135q135: ?被噹被酸不懂裝懂就揚言要告我 這種氣度 嘖嘖嘖 05/16 01:16
21F:→ Hermess: 等等!我說要提告是因為你常用的【咖小】這個詞的發音有 05/16 01:19
22F:→ Hermess: 被判過公然侮辱起訴吧。還有你光指出錯誤又用刻薄的語氣 05/16 01:19
23F:→ Hermess: 。我也不會知道我哪裡錯誤阿! 05/16 01:19
24F:→ q135q135: 對了 對於不懂的事就惦惦 不要亂提供一些錯誤的訊息 05/16 01:19
25F:→ q135q135: 以避免誤導板友 對發問者也是一種無形的幫助哦 呵 05/16 01:19
26F:→ Hermess: 我都在房版發過我自己是仲兼投了。被噹被酸我從事的工作 05/16 01:20
27F:→ Hermess: 接觸的狀況還少了嗎?但是你只酸不講解我不服氣阿QAQ 05/16 01:20
28F:→ Hermess: 畢竟我不像你是專業有牌律師。只能用身邊經驗來分享。不 05/16 01:22
29F:→ Hermess: 敢說所有專有名詞都用正確。但至少我大多是遇到過類似的 05/16 01:22
30F:→ Hermess: 事情才回覆的。如果我有錯誤漏洞你酸歸酸。至少後面補個 05/16 01:22
31F:→ Hermess: 解釋阿! 05/16 01:22
32F:→ Hermess: 還有我是Hermess... 05/16 01:23
33F:→ q135q135: 有人愛指鹿為馬 亂指我是誰誰誰的分身 又嗆我要多做實 05/16 01:27
34F:→ q135q135: 務多唸點書 我稱這種人為咖小已經很客氣了好嗎?先亂嗆 05/16 01:27
35F:→ q135q135: 兼誣指別人是分身 再說別人對他不友善 有沒有這麼好笑 05/16 01:27
36F:→ q135q135: 啊 哈 05/16 01:27
37F:→ Hermess: 欸……那個……你不是也說過某某是誰的分身嗎?雖然是用 05/16 01:29
38F:→ Hermess: 酸的。 05/16 01:29
39F:→ a9301040: 侵權行為時效兩年早過了 05/16 01:29
40F:→ Hermess: 還有如果你不是某某的分身。就表示我認錯人。別人認錯人 05/16 01:30
41F:→ Hermess: 你酸也就算了。不能辱罵吧…… 05/16 01:30
42F:推 q135q135: 我的原則很簡單 錯了就認錯道歉 這也是做人的基本原則 05/16 01:34
43F:→ q135q135: 就這樣 05/16 01:34
44F:→ Hermess: 這是沒問題。可是你好歹糾正完給個錯在哪裡的解釋阿。 05/16 01:36
45F:推 q135q135: #1TRwQsqr 這篇某人參考一下 看看自己當初怎麼嗆我的 05/16 01:40
46F:→ q135q135: 處理過執行案件上百件的我竟然被門外漢嗆不懂執行 令我 05/16 01:40
47F:→ q135q135: 滿頭黑人問號 啼笑皆非 05/16 01:40
48F:→ Hermess: 我看了。也想起來了。那篇就是對方如果領日薪名下無財產 05/16 01:46
49F:→ Hermess: 的話強制執行執行不到東西阿。之前外面也有些房仲就是疏 05/16 01:46
50F:→ Hermess: 失被客戶告負債很多去靠行。做好業績之後公司直接扣稅扣 05/16 01:46
51F:→ Hermess: 抽成後給現金。所以都沒轍。收到通知他們公司就是表示有 05/16 01:46
52F:→ Hermess: 這個人,但沒業績。所以客戶都拿他沒轍阿。 05/16 01:46
53F:→ Hermess: 所以遇到類似這種狀況也只能找人走灰色地帶了。我們也問 05/16 01:48
54F:→ Hermess: 過幾個律師,但成效有限。你提到法律面有合法的方式所以 05/16 01:48
55F:→ Hermess: 我當然會半信半疑阿。 05/16 01:48
56F:→ q135q135: 某人遇過的執行案件太少了 某人沒遇過不代表就執行不到 05/16 01:50
57F:→ q135q135: 敢嗆人敢告人就要勇於承擔後果 就這樣 05/16 01:50
58F:→ Hermess: 我如果答覆錯誤,你跳出來酸我倒是沒什麼。我真的有錯誤 05/16 01:54
59F:→ Hermess: 道歉也沒問題。但是你至少講個正確解答吧。總不能每次都 05/16 01:54
60F:→ Hermess: 叫人google。原po問。我答。你跳出來說我錯叫我道歉認錯 05/16 01:54
61F:→ Hermess: 。我道歉認錯。然後你心滿意足。我跟原po還是不知道錯在 05/16 01:54
62F:→ Hermess: 哪。原po也得不到答覆。這樣很怪阿。 05/16 01:54
63F:→ q135q135: 先聲明 訴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別人可以告我 我也 05/16 01:54
64F:→ q135q135: 可以告別人 至於是否成立 就由法官檢察官認定囉 呵 05/16 01:54
65F:→ Hermess: 我先說我覺得我跟你八成是處不來的。但是如果你願意至少 05/16 01:57
66F:→ Hermess: 糾正錯誤之虞給予正確解答。至少我也學習到了,下次也不 05/16 01:57
67F:→ Hermess: 會犯類似的錯。這樣你酸我也認了。我有學習到東西,降低 05/16 01:57
68F:→ Hermess: 答覆的錯誤,你也可以滿足你酸人的心。這樣不好嗎? 05/16 01:57
69F:→ q135q135: 我針對的是指鹿為馬 誣指我是別人分身的事 以及亂嗆我 05/16 01:59
70F:→ q135q135: 的事 至於要不要道歉 某人自己決定 就這樣吧 05/16 02:00
71F:→ Hermess: 當然。我在ptt五年左右,也只告過一個前版主。他用分身 05/16 02:00
72F:→ Hermess: 抹黑的行為我覺得過頭了。不然有過言語爭執的又不少人。 05/16 02:00
73F:→ Hermess: 每個都告我哪有那個美國時間。公然侮辱和解三萬就算高的 05/16 02:01
74F:→ Hermess: 。我賣間房就近40倍,還曠日費時,真的沒意義。而且我提 05/16 02:01
75F:→ Hermess: 出的條件還是要他捐款給流浪動物之家。為了錢打官司真的 05/16 02:01
76F:→ Hermess: 沒有必要。 05/16 02:01
77F:→ q135q135: 建議某人去google一下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定義和性質 它設 05/16 02:04
78F:→ q135q135: 定後就存在了 頂多只能主張抵押"債權"不存在 然後塗銷 05/16 02:04
79F:→ q135q135: 抵押權是給付之訴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是確認之訴 這樣有 05/16 02:04
80F:→ q135q135: 學到東西了嗎?呵 05/16 02:04
81F:→ Hermess: 如果你們不是前版主showeig或jaj12377的分身。又非常在意 05/16 02:06
82F:→ Hermess: 被誤認為他。那我為之前誤會並在言詞中暗諷你是他分身的 05/16 02:06
83F:→ Hermess: 事情道歉。畢竟我僅憑說話語氣而做判斷。這部份是我不對 05/16 02:06
84F:→ Hermess: 。至於酸你的部份就無法了。因為我覺得這是互相。你酸我 05/16 02:06
85F:→ Hermess: 的也不少啊! 05/16 02:06
86F:推 q135q135: 你跟別人的糾紛干我屁事?這樣就可以亂認亂嗆人哦 05/16 02:07
87F:→ Hermess: 瞭解了。一個是要確認債權的有無。一個是確認是否已給付 05/16 02:09
88F:→ Hermess: 。但是我看一些案例上有些最高限額抵押權審判時法官會當 05/16 02:09
89F:→ Hermess: 抵押權在審。這部份有玄機嗎? 05/16 02:09
90F:→ Hermess: 亂認是我錯。這沒啥好爭辯的。可是亂嗆是誰開頭的就要爭 05/16 02:10
91F:→ Hermess: 辯一下了! 05/16 02:10
92F:→ q135q135: 很抱歉 身為律師也是有尊嚴的 被一個門外漢嗆不懂執行 05/16 02:11
93F:→ q135q135: 這已經涉及侮辱我的專業了 這點你也應該道歉 至於其 05/16 02:12
94F:→ q135q135: 他互嗆互酸的部分 我根本就不在意 05/16 02:12
95F:→ q135q135: 抵押權分二種 一種是普通抵押權 一種是最高限額抵押權 05/16 02:15
96F:→ q135q135: 惟二者之定義與性質不太一樣 05/16 02:15
97F:推 Hermess: 我們房仲業跟旗下營業員是屬於承攬關係。所以公司得免為 05/16 02:16
98F:→ Hermess: 其投保勞健保,由營業員自行於公會投保。在這種狀況下。 05/16 02:16
99F:→ Hermess: 我不認為有心遮掩的情況下有辦法正當詢法律途徑對無財產 05/16 02:16
100F:→ Hermess: 的營業員強制執行執行業務執行所得。這是我從事仲价十年 05/16 02:16
101F:→ Hermess: 的經驗。 05/16 02:16
102F:→ Hermess: 這兩種抵押權的不同部份我有查過。感覺只是優先級距與最 05/16 02:19
103F:→ Hermess: 高限額的差異。在法律關係的確認上好像沒有差異? 05/16 02:19
104F:→ Hermess: 另我預計兩點半就寢。如之後未回覆明早答覆。不好意思。 05/16 02:21
105F:→ q135q135: 你的經驗不代表是實務的全部 對於誣指我是別人分身的部 05/16 02:26
106F:→ q135q135: 分 你的道歉我收下了 至於侮辱我的專業部分 既然你不 05/16 02:26
107F:→ q135q135: 想道歉 我也不勉強 不過你只道歉了一半 以後若再被我 05/16 02:26
108F:→ q135q135: 噹被我酸 就請不要再抱怨囉 哈 晚安囉 05/16 02:26
109F:→ Hermess: 沒問題。我還是不認為正常方式執行的到。不過你要噹要酸 05/16 02:29
110F:→ Hermess: 還請附上正確解答,至少請給個方向,如有,在此先行致謝 05/16 02:29
111F:→ Hermess: 。我有理解錯誤時歡迎再來噹。另謝謝關於抵押權的答覆。 05/16 02:29
112F:→ Hermess: 晚安。 05/16 02:29
113F:推 q135q135: 能不能告 和能否成立是兩回事 能否執行 和執行是否有 05/16 02:30
114F:→ q135q135: 結果 同樣是兩回事 這樣了解嗎? 05/16 02:30
115F:→ q135q135: 除非你連同侮辱我專業的部分一起道歉 否則我會持續目前 05/16 02:32
116F:→ q135q135: 的處理方式 就這樣吧 05/16 02:32
117F:→ Hermess: 繼續吧。我也不打算改變。你的意思是可以執行,只是不見 05/16 02:38
118F:→ Hermess: 得執行的到東西。我剛再去看了一下原文,我的確有說過: 05/16 02:38
119F:→ Hermess: 是要怎麼執行啦。但是看前後文意思我想表達的是沒有辦法 05/16 02:38
120F:→ Hermess: 憑法律對這樣的人強制執行到財產。只要債權有確認當然可 05/16 02:38
121F:→ Hermess: 以執行阿!這我也知道!所以這部份我認為你是在玩弄文字 05/16 02:38
122F:→ Hermess: 遊戲而已!先睡,晚安。 05/16 02:38
123F:→ KKyosuke: 文字記錄 人證?! 05/16 04:00
124F:→ maniaque: 不要把自己的不努力,怪罪到別人身上去 05/16 18:15
125F:→ maniaque: 真是好笑了,難道以前都沒有霸凌? 05/16 18:16
126F:→ maniaque: 一堆困苦過來的成功人,你怎不去了解人家是怎樣走過艱難? 05/16 18:17
127F:→ maniaque: 只會怪這個怪那個,怪東怪西就是不怪自己不努力 05/16 18:17
128F:→ maniaque: 有空就去看看網紅館長的人生路,你的年輕時代有輸他嗎?? 05/16 18: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