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onijima (jin)
看板LAW
标题[问题] 校方的文字纪录具有人证的效力吗?
时间Fri May 15 23:33:31 2020
现在网路发达且手机普及
民众的法治观念也足以保护自己
不少学校也都有装设监视器
校园霸凌的案件因为收到法律约束而减少
这让我最近感到很内疚
因为以前我国中时笨笨的不懂事
在学校被全班霸凌竟然只告诉班导
我的家人知道也没有帮我提告
现在这事让我很懊悔
因为我错失追讨赔偿金的机会
也使自己无法读到好的学校
导致现在使母亲过好生活的目标扔然未实现
虽然十几年前连没有照相功能的彩色手机都算炫耀品
我被打要蒐证有一定难度
但其实当时我可以要求父母在联络簿追问
使班导在联络簿回覆霸凌的事实
藉此来当提告的证据
虽然现在是不可能追究了
但我不禁想问这种校方的文字记录能当人证吗?
--
※ 发信站: 批踢踢实业坊(ptt.cc), 来自: 220.128.126.220 (台湾)
※ 文章网址: https://webptt.com/cn.aspx?n=bbs/LAW/M.1589556813.A.1D4.html
※ 编辑: onijima (220.128.126.220 台湾), 05/15/2020 23:36:38
1F:推 IS0987: .................. 05/15 23:38
我虽然用不到了但别人可能也会到这问题
我只是如同标题想知道这种书面文字的纪录能算人证吗?
※ 编辑: onijima (220.128.126.220 台湾), 05/16/2020 00:04:58
2F:推 Hermess: 有一定的困难。一般来说家长写我小孩被霸凌了哦。请老师 05/16 00:14
3F:→ Hermess: 关切。老师会回覆:好。我去查证看看。而不是会写:对, 05/16 00:14
4F:→ Hermess: 他被谁谁谁霸凌了哦,呵呵。 05/16 00:14
5F:→ Hermess: 老师回覆只代表会去查证。而不表示认同你被霸凌的事实。 05/16 00:16
6F:→ Hermess: 不然想骗赔偿金的恐龙家长跟恶作剧的死孩子故意写。老师 05/16 00:16
7F:→ Hermess: 一回覆就表示他认同吗? 05/16 00:16
8F:→ q135q135: 楼上知道自己在说什麽吗?无言............ 05/16 00:16
9F:→ Hermess: 楼上法学大师。常有深刻的法学见解。原po可以问他看看。 05/16 00:17
10F:→ q135q135: 我知道楼上很会google 虽然不见得看得懂google出来的内 05/16 00:39
11F:→ q135q135: 容 但诚心建议楼上去google一下什麽是"人证" 唉~无言 05/16 00:39
我知道书面资料不构成"人"的要件
只是想知道除了联络簿外
校方的奖惩纪录也能证明霸凌的事实
而这种经加害人承认的纪录是否效力足够?
正是我想知道的问题
蒋友青年纪和我差不多
假设他自述在台北美国学校被用伤脚踝和恐吓是事实的话
面对他的脚踝受伤和不愿意去学校
当时却不曾传出蒋家提出告诉的相关新闻
反而是过了很多年才因为蒋友青自己出事了才被揭露这事
我印象中当时学校内体罚被认为是合理的
是不是当时普遍都认为学校内的事法院和警察局不管?
还是只有我自己笨而已?
※ 编辑: onijima (220.128.126.220 台湾), 05/16/2020 01:25:13
12F:→ Hermess: 话说q135q135,我看了一下你这两年的推文。大多是在找出 05/16 01:09
13F:→ Hermess: 他人推文的错误。虽然後面补的词句是尖酸刻薄了点。可是 05/16 01:09
14F:→ Hermess: 你都考上律师执业一段时间了。相信可供分享的经验是很丰 05/16 01:09
15F:→ Hermess: 富的。为什麽不愿意在我们分享错误资讯时用正确资讯补正 05/16 01:09
16F:→ Hermess: 呢?至少也会对提问的当事人有帮助阿。 05/16 01:09
17F:→ q135q135: 话说Hermes 看了一下你的推文 很多都是不懂装懂 被人 05/16 01:16
18F:→ q135q135: 指出错误还会恼羞成怒 你身为一个仲介兼投资客 连说错 05/16 01:16
19F:→ q135q135: 就认错的基本做人道理都不懂吗?死不认错就有比较高尚吗 05/16 01:16
20F:→ q135q135: ?被当被酸不懂装懂就扬言要告我 这种气度 啧啧啧 05/16 01:16
21F:→ Hermess: 等等!我说要提告是因为你常用的【咖小】这个词的发音有 05/16 01:19
22F:→ Hermess: 被判过公然侮辱起诉吧。还有你光指出错误又用刻薄的语气 05/16 01:19
23F:→ Hermess: 。我也不会知道我哪里错误阿! 05/16 01:19
24F:→ q135q135: 对了 对於不懂的事就惦惦 不要乱提供一些错误的讯息 05/16 01:19
25F:→ q135q135: 以避免误导板友 对发问者也是一种无形的帮助哦 呵 05/16 01:19
26F:→ Hermess: 我都在房版发过我自己是仲兼投了。被当被酸我从事的工作 05/16 01:20
27F:→ Hermess: 接触的状况还少了吗?但是你只酸不讲解我不服气阿QAQ 05/16 01:20
28F:→ Hermess: 毕竟我不像你是专业有牌律师。只能用身边经验来分享。不 05/16 01:22
29F:→ Hermess: 敢说所有专有名词都用正确。但至少我大多是遇到过类似的 05/16 01:22
30F:→ Hermess: 事情才回覆的。如果我有错误漏洞你酸归酸。至少後面补个 05/16 01:22
31F:→ Hermess: 解释阿! 05/16 01:22
32F:→ Hermess: 还有我是Hermess... 05/16 01:23
33F:→ q135q135: 有人爱指鹿为马 乱指我是谁谁谁的分身 又呛我要多做实 05/16 01:27
34F:→ q135q135: 务多念点书 我称这种人为咖小已经很客气了好吗?先乱呛 05/16 01:27
35F:→ q135q135: 兼诬指别人是分身 再说别人对他不友善 有没有这麽好笑 05/16 01:27
36F:→ q135q135: 啊 哈 05/16 01:27
37F:→ Hermess: 欸……那个……你不是也说过某某是谁的分身吗?虽然是用 05/16 01:29
38F:→ Hermess: 酸的。 05/16 01:29
39F:→ a9301040: 侵权行为时效两年早过了 05/16 01:29
40F:→ Hermess: 还有如果你不是某某的分身。就表示我认错人。别人认错人 05/16 01:30
41F:→ Hermess: 你酸也就算了。不能辱骂吧…… 05/16 01:30
42F:推 q135q135: 我的原则很简单 错了就认错道歉 这也是做人的基本原则 05/16 01:34
43F:→ q135q135: 就这样 05/16 01:34
44F:→ Hermess: 这是没问题。可是你好歹纠正完给个错在哪里的解释阿。 05/16 01:36
45F:推 q135q135: #1TRwQsqr 这篇某人参考一下 看看自己当初怎麽呛我的 05/16 01:40
46F:→ q135q135: 处理过执行案件上百件的我竟然被门外汉呛不懂执行 令我 05/16 01:40
47F:→ q135q135: 满头黑人问号 啼笑皆非 05/16 01:40
48F:→ Hermess: 我看了。也想起来了。那篇就是对方如果领日薪名下无财产 05/16 01:46
49F:→ Hermess: 的话强制执行执行不到东西阿。之前外面也有些房仲就是疏 05/16 01:46
50F:→ Hermess: 失被客户告负债很多去靠行。做好业绩之後公司直接扣税扣 05/16 01:46
51F:→ Hermess: 抽成後给现金。所以都没辙。收到通知他们公司就是表示有 05/16 01:46
52F:→ Hermess: 这个人,但没业绩。所以客户都拿他没辙阿。 05/16 01:46
53F:→ Hermess: 所以遇到类似这种状况也只能找人走灰色地带了。我们也问 05/16 01:48
54F:→ Hermess: 过几个律师,但成效有限。你提到法律面有合法的方式所以 05/16 01:48
55F:→ Hermess: 我当然会半信半疑阿。 05/16 01:48
56F:→ q135q135: 某人遇过的执行案件太少了 某人没遇过不代表就执行不到 05/16 01:50
57F:→ q135q135: 敢呛人敢告人就要勇於承担後果 就这样 05/16 01:50
58F:→ Hermess: 我如果答覆错误,你跳出来酸我倒是没什麽。我真的有错误 05/16 01:54
59F:→ Hermess: 道歉也没问题。但是你至少讲个正确解答吧。总不能每次都 05/16 01:54
60F:→ Hermess: 叫人google。原po问。我答。你跳出来说我错叫我道歉认错 05/16 01:54
61F:→ Hermess: 。我道歉认错。然後你心满意足。我跟原po还是不知道错在 05/16 01:54
62F:→ Hermess: 哪。原po也得不到答覆。这样很怪阿。 05/16 01:54
63F:→ q135q135: 先声明 诉讼权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别人可以告我 我也 05/16 01:54
64F:→ q135q135: 可以告别人 至於是否成立 就由法官检察官认定罗 呵 05/16 01:54
65F:→ Hermess: 我先说我觉得我跟你八成是处不来的。但是如果你愿意至少 05/16 01:57
66F:→ Hermess: 纠正错误之虞给予正确解答。至少我也学习到了,下次也不 05/16 01:57
67F:→ Hermess: 会犯类似的错。这样你酸我也认了。我有学习到东西,降低 05/16 01:57
68F:→ Hermess: 答覆的错误,你也可以满足你酸人的心。这样不好吗? 05/16 01:57
69F:→ q135q135: 我针对的是指鹿为马 诬指我是别人分身的事 以及乱呛我 05/16 01:59
70F:→ q135q135: 的事 至於要不要道歉 某人自己决定 就这样吧 05/16 02:00
71F:→ Hermess: 当然。我在ptt五年左右,也只告过一个前版主。他用分身 05/16 02:00
72F:→ Hermess: 抹黑的行为我觉得过头了。不然有过言语争执的又不少人。 05/16 02:00
73F:→ Hermess: 每个都告我哪有那个美国时间。公然侮辱和解三万就算高的 05/16 02:01
74F:→ Hermess: 。我卖间房就近40倍,还旷日费时,真的没意义。而且我提 05/16 02:01
75F:→ Hermess: 出的条件还是要他捐款给流浪动物之家。为了钱打官司真的 05/16 02:01
76F:→ Hermess: 没有必要。 05/16 02:01
77F:→ q135q135: 建议某人去google一下最高限额抵押权的定义和性质 它设 05/16 02:04
78F:→ q135q135: 定後就存在了 顶多只能主张抵押"债权"不存在 然後涂销 05/16 02:04
79F:→ q135q135: 抵押权是给付之诉 确认抵押权不存在是确认之诉 这样有 05/16 02:04
80F:→ q135q135: 学到东西了吗?呵 05/16 02:04
81F:→ Hermess: 如果你们不是前版主showeig或jaj12377的分身。又非常在意 05/16 02:06
82F:→ Hermess: 被误认为他。那我为之前误会并在言词中暗讽你是他分身的 05/16 02:06
83F:→ Hermess: 事情道歉。毕竟我仅凭说话语气而做判断。这部份是我不对 05/16 02:06
84F:→ Hermess: 。至於酸你的部份就无法了。因为我觉得这是互相。你酸我 05/16 02:06
85F:→ Hermess: 的也不少啊! 05/16 02:06
86F:推 q135q135: 你跟别人的纠纷干我屁事?这样就可以乱认乱呛人哦 05/16 02:07
87F:→ Hermess: 了解了。一个是要确认债权的有无。一个是确认是否已给付 05/16 02:09
88F:→ Hermess: 。但是我看一些案例上有些最高限额抵押权审判时法官会当 05/16 02:09
89F:→ Hermess: 抵押权在审。这部份有玄机吗? 05/16 02:09
90F:→ Hermess: 乱认是我错。这没啥好争辩的。可是乱呛是谁开头的就要争 05/16 02:10
91F:→ Hermess: 辩一下了! 05/16 02:10
92F:→ q135q135: 很抱歉 身为律师也是有尊严的 被一个门外汉呛不懂执行 05/16 02:11
93F:→ q135q135: 这已经涉及侮辱我的专业了 这点你也应该道歉 至於其 05/16 02:12
94F:→ q135q135: 他互呛互酸的部分 我根本就不在意 05/16 02:12
95F:→ q135q135: 抵押权分二种 一种是普通抵押权 一种是最高限额抵押权 05/16 02:15
96F:→ q135q135: 惟二者之定义与性质不太一样 05/16 02:15
97F:推 Hermess: 我们房仲业跟旗下营业员是属於承揽关系。所以公司得免为 05/16 02:16
98F:→ Hermess: 其投保劳健保,由营业员自行於公会投保。在这种状况下。 05/16 02:16
99F:→ Hermess: 我不认为有心遮掩的情况下有办法正当询法律途径对无财产 05/16 02:16
100F:→ Hermess: 的营业员强制执行执行业务执行所得。这是我从事仲价十年 05/16 02:16
101F:→ Hermess: 的经验。 05/16 02:16
102F:→ Hermess: 这两种抵押权的不同部份我有查过。感觉只是优先级距与最 05/16 02:19
103F:→ Hermess: 高限额的差异。在法律关系的确认上好像没有差异? 05/16 02:19
104F:→ Hermess: 另我预计两点半就寝。如之後未回覆明早答覆。不好意思。 05/16 02:21
105F:→ q135q135: 你的经验不代表是实务的全部 对於诬指我是别人分身的部 05/16 02:26
106F:→ q135q135: 分 你的道歉我收下了 至於侮辱我的专业部分 既然你不 05/16 02:26
107F:→ q135q135: 想道歉 我也不勉强 不过你只道歉了一半 以後若再被我 05/16 02:26
108F:→ q135q135: 当被我酸 就请不要再抱怨罗 哈 晚安罗 05/16 02:26
109F:→ Hermess: 没问题。我还是不认为正常方式执行的到。不过你要当要酸 05/16 02:29
110F:→ Hermess: 还请附上正确解答,至少请给个方向,如有,在此先行致谢 05/16 02:29
111F:→ Hermess: 。我有理解错误时欢迎再来当。另谢谢关於抵押权的答覆。 05/16 02:29
112F:→ Hermess: 晚安。 05/16 02:29
113F:推 q135q135: 能不能告 和能否成立是两回事 能否执行 和执行是否有 05/16 02:30
114F:→ q135q135: 结果 同样是两回事 这样了解吗? 05/16 02:30
115F:→ q135q135: 除非你连同侮辱我专业的部分一起道歉 否则我会持续目前 05/16 02:32
116F:→ q135q135: 的处理方式 就这样吧 05/16 02:32
117F:→ Hermess: 继续吧。我也不打算改变。你的意思是可以执行,只是不见 05/16 02:38
118F:→ Hermess: 得执行的到东西。我刚再去看了一下原文,我的确有说过: 05/16 02:38
119F:→ Hermess: 是要怎麽执行啦。但是看前後文意思我想表达的是没有办法 05/16 02:38
120F:→ Hermess: 凭法律对这样的人强制执行到财产。只要债权有确认当然可 05/16 02:38
121F:→ Hermess: 以执行阿!这我也知道!所以这部份我认为你是在玩弄文字 05/16 02:38
122F:→ Hermess: 游戏而已!先睡,晚安。 05/16 02:38
123F:→ KKyosuke: 文字记录 人证?! 05/16 04:00
124F:→ maniaque: 不要把自己的不努力,怪罪到别人身上去 05/16 18:15
125F:→ maniaque: 真是好笑了,难道以前都没有霸凌? 05/16 18:16
126F:→ maniaque: 一堆困苦过来的成功人,你怎不去了解人家是怎样走过艰难? 05/16 18:17
127F:→ maniaque: 只会怪这个怪那个,怪东怪西就是不怪自己不努力 05/16 18:17
128F:→ maniaque: 有空就去看看网红馆长的人生路,你的年轻时代有输他吗?? 05/16 18: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