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tabobo (不要理我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推翻區分所有權人決議(頂樓漏水)
時間Wed May 13 17:27:39 2020
不好意思想請問各位,
如果想要推翻目前居住大樓之前的區分所有權人開會之決議,是否能夠在今年的區分所有
權人會議中提案廢除呢?還是只能走民事訴訟呢?
事情是這樣的,目前居住的大樓屋齡約20多年,頂樓在這幾年長期漏水,在103年的區分
所有權人中決議,頂樓漏水的修繕費,要由9樓住戶與管委會各出一半的錢,但大樓的頂
樓為共有部分,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,共有之修繕應由管委會負責,但管委會一
直踩著第10條後面的解釋“”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””要求9樓住戶對分修繕費,但所有公共空間的修繕就只有頂樓有這樣的要求,明顯損
害9樓住戶的權益,請問該怎麼自救呢?謝謝大家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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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JustSad: 搬家 05/13 17:40
2F:→ spirit119: 告管委會比較快 05/13 20:18
3F:→ spirit119: 漏水的損害可以要求管委會賠償 05/13 20:19
4F:→ spirit119: 還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05/13 20:30
5F:→ spirit119: 漏水不是你害的就不適用這條 05/13 20:31
6F:推 tomshiou: 打官司就好 這種判例很多 05/14 23:0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