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nogood (nogood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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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[問題] 土地買賣 三審判無效
時間Fri May 8 21:03:00 2020
甲跟乙買一塊地,乙在尾款未收到之前已將土地過戶給甲
後因甲尾款未付,乙對甲提買賣不存在之訴
經三審定讞,買賣不存在成立,甲須將土地返還給乙。
照理說,乙持最高法院判決書正本即可到地政將土地登記回來
但乙卻毫無動作。
後來乙過世了,經過二十年以後,乙的繼承人發現當年的判決書正本
乙的繼承人有權要求甲返還土地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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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推 Hermess: 民法第125條:請求權,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但法律 05/08 21:54
2F:→ Hermess: 所定期間較短者,依其規定。 05/08 21:54
3F:推 CKYww: 判決應該仍然有效 依土地法第73條和土地登記規則33條 應該 05/09 04:29
4F:→ CKYww: 在判決確定1個月內聲請變更登記 要繳納最高20倍登記費的罰 05/09 04:29
5F:→ CKYww: 鍰 05/09 04:29
6F:→ CKYww: 最後繳罰鍰的是指乙 05/09 04:30
7F:→ CKYww: 啊 乙的繼承人啦 05/09 04:35
8F:推 cape129: 民法759條的意旨,法院判決確定即取得所有權,但要登記 05/09 07:29
9F:→ cape129: 才可以處分。本題不涉及時效 05/09 07:29
10F:→ cape129: 因為本題無「請求權」的問題。可拿判決書去地政辦移轉登 05/09 07:30
11F:→ cape129: 記。 05/09 07:30
12F:推 cute101037: 要小心,萬一甲把土地賣給他人了,這個判決就幫不上 05/09 07:45
13F:→ cute101037: 忙了^^ 05/09 07:45
14F:→ taoist9999: 民法第759條所指的「法院之判決」是「形成判決」,而 05/09 07:58
15F:→ taoist9999: 本文之法院判決應為依不當得利而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05/09 08:00
16F:→ taoist9999: 登記,為「給付判決」。 05/09 08:00
17F:→ taoist9999: 因此本件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,仍有民法第12 05/09 08:04
18F:→ taoist9999: 5條15年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。 05/09 08:04
19F:→ taoist9999: 05/09 08:05
20F:→ taoist9999: 行政函釋: 05/09 08:06
21F:→ taoist9999: 持憑已完成消滅時效之判決書申辦登記,如登記義務人未 05/09 08:06
22F:→ taoist9999: 為拒絕移轉之抗辯者,應准予辦理。(內政部59年6月10 05/09 08:06
23F:→ taoist9999: 日台內地字第368397號函) 05/09 08:06
24F:→ taoist9999: 05/09 08:08
25F:→ taoist9999: PS:我要是甲的話,就趕快先過戶給別人。 05/09 08:08
26F:推 cape129: 感謝T大,我的確沒考慮到形成判決和給付判決的差異,但 05/09 08:49
27F:→ cape129: 原po所講「買賣不存在之訴」,可認定是給付之訴嗎?還是 05/09 08:49
28F:→ cape129: 需應個案認定 05/09 08:49
29F:推 cape129: 買賣不存在之訴可能是確認之訴,我覺得有無民759及時效 05/09 08:54
30F:→ cape129: 適用需看判決書怎麼寫 05/09 08:54
31F:→ taoist9999: 物權行為是無因性、獨立性,物權變動之效力並不受債權 05/09 13:09
32F:→ taoist9999: 行為之影響。 05/09 13:09
33F:→ taoist9999: 故本件去討論債權行為無效、得撤銷或是得解除等情況是 05/09 13:11
34F:→ taoist9999: 沒什麼意義的。 05/09 13:11
35F:→ taoist9999: 縱使債權行為有效,亦已罹於時效完成,債務人得依民法 05/09 13:13
36F:→ taoist9999: 第144條第1項規定而拒絕給付。 05/09 13:13
37F:→ maniaque: 消滅時效完成,形成抗辯,土地機關只有被動通知的份 05/09 13:52
38F:→ maniaque: 你來登記請求,土地機關受理並通知義務人,義務人期限內 05/09 13:52
39F:→ maniaque: 不反對,土地登記機關受理辦理轉移.... 05/09 13:52
40F:→ maniaque: 中華民國的法律是時效完成形成抗辯權,並非原權利消滅 05/09 13:53
41F:推 cape129: 謝謝T大解惑 05/09 16:4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