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acbwanatha (小傑富力士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證據可以同時讓雙方使用嗎?
時間Mon Mar 30 22:25:27 2020
如果a男對b女裸露性器官,被b女比個中指,
並拍照存證,
事後b女去警察局告a男性騷擾,
但a男也想告b女公然汙辱,
想請教b女手機拍的照片應該也可以讓a男當作證據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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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Hermess: b女拍的照片有同時b女跟A男同時入鏡嗎? 03/30 22:52
2F:→ Hermess: 不過很推薦a男硬告,法官心證感覺會加重處罰XDD 03/30 22:53
3F:推 Lailungsheng: 倒因為果 03/31 12:07
4F:→ maniaque: 用正當防衛去涵括就好了.... 03/31 12:51
5F:→ maniaque: 要是這樣可以告公然侮辱,那強姦犯告被告抗拒為強制罪 03/31 12:51
6F:→ maniaque: (拒絕加害者行使犯罪的權力),傷害罪(咬傷加害者) 03/31 12:52
7F:→ maniaque: 甚至加害者小指指甲受傷也可以告被告傷害罪.....(瘋了?) 03/31 12:53
8F:→ a9301040: 證據本來就兩邊都可以用。但不是兩邊用了都有用就是 03/31 13:11
9F:→ a9301040: 可用,跟有用是兩碼事。 03/31 13:13
10F:→ a9301040: 刑事上檢察官、民事上律師都會抓著對照對造講的一些話, 03/31 13:15
11F:→ a9301040: 來當作自白、自認等等,所以不要亂說話,案件夠大就要 03/31 13:15
12F:→ a9301040: 請律師是有原因的。很多人是敗在自己嘴巴XD 03/31 13:15
13F:→ wallachia: 讓我想到呈上證物喇叭。 03/31 13:54
14F:→ saltlake: 喇吧證物是多久前的事了? 有沒超過二十年? 03/31 20:32
15F:→ KKyosuke: 這個笑話應該有二十年 04/01 00:33
16F:→ KKyosuke: 上報紙都是十多年前的事情了 發明應該更早... 04/01 00:34
17F:→ JustSad: 假設的前提是照片同時有裸露性器官+比中指=兩人犯罪事實 04/01 12:55
18F:→ JustSad: 簡單說,正當防衛在歐美也許認定較寬鬆,台灣審核較嚴苛 04/01 12:56
19F:→ JustSad: 非必要之行為,而且一碼歸一碼,他強姦不等可以侮辱他。 04/01 12:57
20F:→ JustSad: 再換句話說,女方提出證據,法檢會起訴雙方,和解結案。 04/01 13:01
21F:→ saltlake: 照樓上說法,某男在人前強姦女子過程被該女譏笑短小早洩 04/01 22:53
22F:→ saltlake: 該男子也可控該女索償? 04/01 22:53
23F:→ JustSad: 一碼歸一碼,性騷擾足以讓你公然侮辱對方是正當防衛嗎? 04/02 00:28
24F:→ JustSad: 強姦犯,抵抗過程有過失傷害或公然侮辱的問題嗎? 04/02 00:29
25F:→ JustSad: 而且實務上法檢可能以此逼和,不代表認同或認定有罪推論 04/02 00:29
26F:→ JustSad: 。 04/02 00:30
27F:→ JustSad: 簡單說,和解結案省事,性騷擾畢竟不是性侵。 04/02 00:30
28F:→ JustSad: 但若堅持不和解,公然侮辱的部分可能輕判或緩。 04/02 00:31
29F:→ JustSad: 提告的目的是希望雙方同意和解,不是因為犯了公然侮辱。 04/02 00:32
30F:→ JustSad: 強姦犯被抵抗打死,你覺得就不算過失殺人嗎? 04/02 00:34
31F:→ JustSad: 若真如此,法院也會裁量內情是否故意而輕判。 04/02 00:35
32F:→ JustSad: 不久前不是一個保護妻小勒死歹徒的被判有罪,緩刑。 04/02 00:36
33F:→ JustSad: 很不合理,但也很合理,因為勒昏就能鬆手不需要致死。 04/02 00:36
34F:→ JustSad: 但旁人其實很難斷定是氣到勒死還是緊張怕到勒死才放手。 04/02 00:37
35F:→ JustSad: 所以判有罪,但緩刑。 04/02 00:38
36F:→ JustSad: 我不覺得這種人勒死不對,但不表示我們過當行為可以默許 04/02 00:38
37F:→ JustSad: 。 04/02 00: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