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acbwanatha (小杰富力士)
看板LAW
标题[问题] 证据可以同时让双方使用吗?
时间Mon Mar 30 22:25:27 2020
如果a男对b女裸露性器官,被b女比个中指,
并拍照存证,
事後b女去警察局告a男性骚扰,
但a男也想告b女公然污辱,
想请教b女手机拍的照片应该也可以让a男当作证据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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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Hermess: b女拍的照片有同时b女跟A男同时入镜吗? 03/30 22:52
2F:→ Hermess: 不过很推荐a男硬告,法官心证感觉会加重处罚XDD 03/30 22:53
3F:推 Lailungsheng: 倒因为果 03/31 12:07
4F:→ maniaque: 用正当防卫去涵括就好了.... 03/31 12:51
5F:→ maniaque: 要是这样可以告公然侮辱,那强奸犯告被告抗拒为强制罪 03/31 12:51
6F:→ maniaque: (拒绝加害者行使犯罪的权力),伤害罪(咬伤加害者) 03/31 12:52
7F:→ maniaque: 甚至加害者小指指甲受伤也可以告被告伤害罪.....(疯了?) 03/31 12:53
8F:→ a9301040: 证据本来就两边都可以用。但不是两边用了都有用就是 03/31 13:11
9F:→ a9301040: 可用,跟有用是两码事。 03/31 13:13
10F:→ a9301040: 刑事上检察官、民事上律师都会抓着对照对造讲的一些话, 03/31 13:15
11F:→ a9301040: 来当作自白、自认等等,所以不要乱说话,案件够大就要 03/31 13:15
12F:→ a9301040: 请律师是有原因的。很多人是败在自己嘴巴XD 03/31 13:15
13F:→ wallachia: 让我想到呈上证物喇叭。 03/31 13:54
14F:→ saltlake: 喇吧证物是多久前的事了? 有没超过二十年? 03/31 20:32
15F:→ KKyosuke: 这个笑话应该有二十年 04/01 00:33
16F:→ KKyosuke: 上报纸都是十多年前的事情了 发明应该更早... 04/01 00:34
17F:→ JustSad: 假设的前提是照片同时有裸露性器官+比中指=两人犯罪事实 04/01 12:55
18F:→ JustSad: 简单说,正当防卫在欧美也许认定较宽松,台湾审核较严苛 04/01 12:56
19F:→ JustSad: 非必要之行为,而且一码归一码,他强奸不等可以侮辱他。 04/01 12:57
20F:→ JustSad: 再换句话说,女方提出证据,法检会起诉双方,和解结案。 04/01 13:01
21F:→ saltlake: 照楼上说法,某男在人前强奸女子过程被该女讥笑短小早泄 04/01 22:53
22F:→ saltlake: 该男子也可控该女索偿? 04/01 22:53
23F:→ JustSad: 一码归一码,性骚扰足以让你公然侮辱对方是正当防卫吗? 04/02 00:28
24F:→ JustSad: 强奸犯,抵抗过程有过失伤害或公然侮辱的问题吗? 04/02 00:29
25F:→ JustSad: 而且实务上法检可能以此逼和,不代表认同或认定有罪推论 04/02 00:29
26F:→ JustSad: 。 04/02 00:30
27F:→ JustSad: 简单说,和解结案省事,性骚扰毕竟不是性侵。 04/02 00:30
28F:→ JustSad: 但若坚持不和解,公然侮辱的部分可能轻判或缓。 04/02 00:31
29F:→ JustSad: 提告的目的是希望双方同意和解,不是因为犯了公然侮辱。 04/02 00:32
30F:→ JustSad: 强奸犯被抵抗打死,你觉得就不算过失杀人吗? 04/02 00:34
31F:→ JustSad: 若真如此,法院也会裁量内情是否故意而轻判。 04/02 00:35
32F:→ JustSad: 不久前不是一个保护妻小勒死歹徒的被判有罪,缓刑。 04/02 00:36
33F:→ JustSad: 很不合理,但也很合理,因为勒昏就能松手不需要致死。 04/02 00:36
34F:→ JustSad: 但旁人其实很难断定是气到勒死还是紧张怕到勒死才放手。 04/02 00:37
35F:→ JustSad: 所以判有罪,但缓刑。 04/02 00:38
36F:→ JustSad: 我不觉得这种人勒死不对,但不表示我们过当行为可以默许 04/02 00:38
37F:→ JustSad: 。 04/02 00: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