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ultratimes (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公然侮辱的對象和用詞都只要可識別就算嗎
時間Sun Mar 22 19:57:45 2020
就算沒有明講出對象
只要可以識別出你在講誰就算
這是指對象方面
那用詞方面,是否也只要可以看得出你在講什麼用語
不管你是不是設法遮掩,都算是侮辱用詞呢?
例如 **娘 **糧
即使你故意遮遮掩掩
但是其實任誰都看的出來這是罵人的字句
所以除了對象不用明講,只要可推論是誰即可
那用詞是不是也是同樣的?不需要打出正確文字 用詞 甚至是故意遮遮掩掩
只要他人能看出來就算侮辱用詞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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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推 Lailungsheng: 還是以法律人為主吧?他們認為有才有. 03/22 21:08
2F:推 KKyosuke: **娘為啥一定是罵人..**糧更看不出來了 03/22 21:13
3F:推 Lailungsheng: 大濕娘.吃囤糧...(誤 03/22 21:27
4F:推 paul800526: 這是根據檢調的判斷,對方應該要碼的是對方的名字, 03/22 21:53
5F:→ paul800526: 而不是罵的髒話,常人只要有語句客觀認定推敲即可,非 03/22 21:53
6F:→ paul800526: 法律相關個人想法不負責任 03/22 21:53
7F:→ ultratimes: 從前後文可推敲是髒話不算嗎? 03/23 07:25
8F:→ JustSad: 你才U大師你全家都U大師<算不算髒話? 03/23 08: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