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benz86 (AMG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侵占及業物登載不實
時間Sat Mar 21 16:07:05 2020
1.甲向網拍業者乙購買商品,業者乙委由貨運公司運送,送貨員丙送錯地址讓A簽收,貨
品外包裝有甲之姓名,A卻簽收,A是否能成立侵占罪?
2.貨運公司未將代號甲之貨品送達收貨人小明之處所,小明尚未簽收,卻在貨運公司官網
的貨物追蹤查詢區,查詢到代號甲之貨品已送達,並由本人簽收,貨運公司辦理此業務之
人是否能成立業務登載不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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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maniaque: 無因管理 03/21 16:38
2F:推 wea567: 1、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判決:刑法上之侵占罪, 03/21 18:39
3F:→ wea567: 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。換言之,必行為人基於法令 03/21 18:39
4F:→ wea567: 、契約或法律行為以外之「適法」行為如無因管理,不當得利 03/21 18:39
5F:→ wea567: 等原因而持有他人之物,於持有狀態繼續中,易持有為所有之 03/21 18:39
6F:→ wea567: 意思始可。 03/21 18:39
7F:→ KKyosuke: 簽收不會成立侵占 03/21 20:02
8F:→ benz86: 所以A簽收占為己有,不能成立侵占嗎? 03/21 20:28
9F:推 KKyosuke: 罪疑惟輕 A如果簽的是A的名字 可以說是誤收啊... 03/21 20:59
10F:→ KKyosuke: 就算後來甲去找A 那也是不當得利返還的問題 03/21 21:00
11F:→ KKyosuke: 除非A簽甲的名字 那就有很多問題了... 03/21 21: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