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benz86 (AMG)
看板LAW
标题[问题] 侵占及业物登载不实
时间Sat Mar 21 16:07:05 2020
1.甲向网拍业者乙购买商品,业者乙委由货运公司运送,送货员丙送错地址让A签收,货
品外包装有甲之姓名,A却签收,A是否能成立侵占罪?
2.货运公司未将代号甲之货品送达收货人小明之处所,小明尚未签收,却在货运公司官网
的货物追踪查询区,查询到代号甲之货品已送达,并由本人签收,货运公司办理此业务之
人是否能成立业务登载不实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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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发信站: 批踢踢实业坊(ptt.cc), 来自: 115.82.13.12 (台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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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maniaque: 无因管理 03/21 16:38
2F:推 wea567: 1、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875号判决:刑法上之侵占罪, 03/21 18:39
3F:→ wea567: 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为前提。换言之,必行为人基於法令 03/21 18:39
4F:→ wea567: 、契约或法律行为以外之「适法」行为如无因管理,不当得利 03/21 18:39
5F:→ wea567: 等原因而持有他人之物,於持有状态继续中,易持有为所有之 03/21 18:39
6F:→ wea567: 意思始可。 03/21 18:39
7F:→ KKyosuke: 签收不会成立侵占 03/21 20:02
8F:→ benz86: 所以A签收占为己有,不能成立侵占吗? 03/21 20:28
9F:推 KKyosuke: 罪疑惟轻 A如果签的是A的名字 可以说是误收啊... 03/21 20:59
10F:→ KKyosuke: 就算後来甲去找A 那也是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 03/21 21:00
11F:→ KKyosuke: 除非A签甲的名字 那就有很多问题了... 03/21 21: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