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sprell (討厭ai 就是不懂籃球的美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有關消費者權益的一個問題(不喜勿入)
時間Fri Mar 13 20:22:06 2020
是這樣的 我一直在想一個問題
前公牛 pippen 被稱為天下第二人
但是論他的成就 離天下第二人非常的遠
ps 天下第二人 真正的意思 是天下第二偉大或者第二有成就的
並不是 天下第一人旁或天下第一隊的第二人
假設這件事是在台灣
如果以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 或相關法律 去告
產品不實 或者欺騙消費者的權益 禁止他有那個稱號或品牌
有可能成功嗎?? 感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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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sprell (42.76.131.106 臺灣), 03/13/2020 20:23:52
1F:推 KKyosuke: 照你這個邏輯Best這個品牌也不該存在... 03/13 20:56
2F:→ CCWck: 台灣第一家鹹酥雞 03/13 20:59
3F:→ JustSad: 中國人不是東亞病夫<先告中國廣告不實+詐欺國際 03/13 21:02
4F:推 yesohya: 2892 要改名第八金? XDDD 03/13 21: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