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showmei (好好的 就很好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關於作保的法院執行命令
時間Mon Feb 24 20:37:18 2020
家父於多年前幫姑姑作保
這幾年工作都會被法院扣款1/3薪資
今天終於看到法院公文了
(老人家之前都不讓小孩知道)
但公文有些地方不懂,如說明四:
「上開扣押後債權餘額,經扣繳所得款、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第三人
因為履行公法上義務依法應從薪資債權扣減之項目,債務人實領金額不足最近一年衛生福
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開銷1.2倍及新台幣20406元時,第三人
應以前開扣押金額範圍內之金額用於補充差額發還債務人,並向本院陳報其情形。」
是說薪資低於20406元就可以不用扣款了嗎?
家父目前以計程車為業
偶爾會到外包公司上班
一年最多四季,一季都約20多天而已
年所得不高甚至都不用繳所得稅
想問問版上有沒有人能幫忙白話解釋一下
非常感謝<(_ _)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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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basebo11: 扣三分之一後,餘額不足薪資扣繳及應代扣的健保費勞保 02/24 20:53
2F:→ basebo11: 費不足那金額,要陳報,也就是最低生活標準吧 02/24 20:53
3F:→ basebo11: 強執115之1 02/24 20:54
4F:→ basebo11: 以前是讓債務人自己陳報,現在給第三人陳報,也算是進 02/24 20:59
5F:→ basebo11: 步了點 02/24 20:59
6F:→ showmei: 所以如果扣完剩不到20406就可以不用扣的意思嗎?第三人 02/24 21:04
7F:→ showmei: 不是公司嗎?但公文是寄給債務人 02/24 21:04
8F:→ showmei: (不好意思真的不是很懂,如果問了什麼笨問題請見諒><) 02/24 21:05
9F:→ basebo11: 公文都有正副本,扣押至少都有債務人,債權人,第三人 02/24 21:10
10F:→ basebo11: 收受QQ 02/24 21:10
11F:推 maniaque: 第三人 泛指 債權人 以及 債務人 以外的所有有關對象 02/25 10:48
12F:→ maniaque: 以比較口語方式就是:實領薪資低於20406,不得扣款 02/25 10:49
13F:→ maniaque: 超扣部分 (扣1/3薪資後,低於20406的差額),要還給債務人 02/25 10:50
14F:→ maniaque: 第三人只能上繳剩餘的部分給債權人 02/25 10:51
15F:→ showmei: 謝謝樓上版友解釋,有看比較懂了 02/25 16:40